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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通知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通知
(哈财采〔2022〕374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直各预算单位,各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供应商:
  为深入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2〕5号),现将疫情期间我市政府采购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1.在疫情期间,市直各预算单位要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要求,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小企业参与时只需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评审时即可对小微企业货物和服务价格扣除比例,由6%-10%统一调整为10%;将小微企业的工程价格扣除比例,由3%-5%统一调整为5%,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确保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和服务。
  二、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项壁垒   3.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限定供应商资格、设置需求指标等方式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供应商,不得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排斥或变相排斥相关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4.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以及预算金额未达到上述金额但技术复杂、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向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聘请行业专家对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就文件是否存在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项壁垒等内容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三、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5.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同时免收采购文件费用。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等情况不收或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6.鼓励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提高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在制定采购文件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供应商预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中小微企业预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60%,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84853204。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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