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内基建修缮工程安全管理及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内基建修缮工程安全管理及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高校(含高职),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建设部门,市教育局直属各学校(幼儿园):
按照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建修缮工程安全管理及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确保安全生产
(一)提高认识,压实责任
各单位对学校基建修缮工程安全生产务必高度重视,提高警惕,加强管理。各学校、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十五条硬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管理制度,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凡由各学校、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含所辖学校)自行组织实施的校内基建修缮工程,应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免于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按《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深府办规〔2018〕10 号,)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凡有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展的学校都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校内“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监管,加强隐患排查,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二)细化管理,强化督查
对由工务部门组织建设的校内基建工程,学校及属地住房和建设部门要督促工务部门和承建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健全安全制度,细化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现场管理,落实防暑降温措施;要督促安全责任到人到岗,强化安全措施,加强检查督查,确保施工安全顺利;建设场地要实行封闭施工,在路口应设置警示标志。
对由学校(或学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的校内修缮工程,学校校长和承建单位法人代表是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学校要与承建单位签定安全生产承诺书,督促承建单位与施工工人签定安全生产合同,并对承建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学校要经常开展安全督查,督促承建单位加强设施设备和水、电、气等的维护检测和管理使用,教育施工人员遵守作业规定,防止高空坠落、施工触电、设备误伤等安全事故发生;严格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坚决做到持证上岗。
(三)排查隐患,及时整改
各学校、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加强防范。要对所辖学校的校内基建修缮工程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和梳理,检查学校安全管理情况,排查校内安全通道、施工通道、保卫制度、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燃气接入点等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要做到“一患一档,及时整改、闭环管理”,确保工程建设正规有序,坚决维护安全稳定大局。
(四)落实安全措施
正处于工程收尾阶段或边施工边办学的新改扩建校舍,各单位要督促承建单位严格做好安全防护和降噪处理,确保教学区和施工区进行有效物理分隔,杜绝教学区师生进入施工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噪声、粉尘、气味等不利因素对教育教学产生影响。 确保环境安全
(一)完善验收手续
新改扩建或新修缮校舍,应按规定完成工程、消防、环保等各项验收手续才能投入使用。学校食堂(含操作间)在投入使用前需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验收颁发的食品安全许可证,校内燃气管道必须经燃气管理部门验收通过。
(二)保障空气质量
凡实施基建修缮工程的学校,各单位加强校舍空气质量安全监管,使用安全环保材料,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学校合成材料运动场地建设要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GB36246-2018)执行,确保场地环境安全健康、性能优良。新改扩建校舍必须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二次装修改造校舍(包括新增教学、办公、生活等家俱设备校舍)必须留有足够的通风稳定期,符合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三)严格环境检测
新改扩建及二次装修改造校舍在入使用前,需从严开展教学及生活家具设施、运动场地的环保检测,确保投入使用前校园空气质量检测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坚决杜绝产生刺激性气味等危害师生安全的情况发生。 加强疫情防控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抓细抓实各项防控措施,确保学校师生和施工人员防疫安全。凡校内实施基建修缮工程的学校,学校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属地住房和建设部门要督促承建单位加强施工现场封闭管理,建立健全健康排查机制(体温测试和核酸检测),禁止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出施工现场;要督促承建单位加强宣传教育,将防疫、防护知识以及防控措施纳入工人“三级教育”,提高施工人员防护意识;要强化施工人员出入学校管理,建立施工人员“白名单”;要督促承建单位认真执行市、区疫情防控要求,严格严密做好人员健康管理,防范疫情传播风险。
特此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2年10月28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