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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济政字〔2017〕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流程,提高现场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政发〔2016〕13号)等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全力做好应急响应和现场处置工作
  (一)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应急处置管理体制,根据突发事件分类和分级,及时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和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挥、统一派遣救援力量、统一调配应急物资、统一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和应对情况,确保应对处置工作高效、组织协调有力、应急响应有序、信息发布及时准确。
  (二)规范现场处置的组织指挥。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和上级要求,结合自身职责,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现场或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下同)做好组织指挥、协调联动、妥善处置工作。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到现场指挥协调处置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时到场,按照工作规程有序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具体规程详见附件)。县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下同)为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立即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政府部门负责一般突发事件处置的指导、较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相应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应按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立即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应急预案启动后,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开展工作,研究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重要事项,发布相应类别、等级的应急响应指令,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处置工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副指挥、成员按照专项应急预案中的设置规定确定,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响应措施和要求,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副指挥应根据需要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副指挥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其中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事件、人员伤亡较多和财产损失较大事件等,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特别重大及重大突发事件,市政府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先期指挥协调处置。敏感性事件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可相应提高处置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应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岗双责制度。
  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应指派市政府其他领导赴现场指挥处置。国家法定节假日,由当日值班的市政府领导按照上述规定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三)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和处置工作需要,可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由赴现场指挥处置的市政府领导任指挥或由其指定人员任现场指挥,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决定采取控制和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牵头单位应按照《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编制具体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1.综合协调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承担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以及会议纪要、信息简报起草工作;做好有关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和有关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以及与国家、省工作组或应急指挥部协调联络工作。
  2.应急处置组: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公安局、城乡建设委、城乡水务局、城乡交通运输委、卫生计生委、环保局、安监局、事发地县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组织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兽医局、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事发地县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做好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置、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以及统计上报伤亡人员信息等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做好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维持秩序、查验死亡人员身份、控制有关责任人等工作。
  5.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领域专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置突发事件经验丰富人员组成,负责根据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并向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县区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做好现场媒体记者接待服务,以及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引导和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7.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公安局、城乡建设委、城乡交通运输委、商务局、人防办、城乡水务局、地震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紧急疏散、安置,以及生活必需品调运、管理、登记、发放,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制订、报批、监督实施等工作。
  8.物资经费保障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牵头,市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城乡交通运输委、审计局、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管理局、粮食局、盐务局、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监督与审计;保障应急救援队伍食宿和应急物资安全;调拨、接收、管理、统计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启用本市粮油、蔬菜、食盐等储备物资,保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9.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卫生计生委、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做好安抚伤亡人员家属等工作。
  10.通信气象水文保障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防办、气象局、城乡水务局、水文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通信应急保障,做好警报播放和现场气象监测预警、预报等服务保障,以及河流、水库的水文监测预警、预报服务保障工作。
  11.涉外涉港澳台侨工作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台办、市外侨办、市公安局、市旅发委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对接港澳台侨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侨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2.特种应急组:由市公安局、环保局、金融办、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核与辐射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
  13.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安监局、公安局、总工会、监察局、质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及省驻济单位按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并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
  (四)扩大响应或请求增援。如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我市控制能力,或突发事件已波及到我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建议,经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省或国家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五)应急结束。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任务区域性灾害得到控制,应急救援任务完成,疫情威胁消除,群体性事件现场得到控制,突发事件进入后期处理阶段,能够满足各类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结束的基本条件,经相关类别专家评估,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由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调整应急响应等级或结束应急响应的命令。启动应急预案或应急响应的市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县级以上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调整应急响应等级或结束应对处置状态,转入恢复与重建工作。   二、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一)信息发布的工作原则。对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敏感事件或者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坚持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实施。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宣传部门统一组织媒体采访报道,最大限度让公众了解实情,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并加强舆情管理。要引导新闻媒体恪守职业道德,全面、客观、公正地报道事件过程及原因,为事件处置、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二)信息发布的组织实施。按照我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保障突发事件有序有效处置。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及时拟制新闻发布工作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撰写新闻通稿,确定信息发布平台,并组织实施新闻发布会;做好对新闻媒体的接待服务,并对新闻媒体采访活动实施指导和管理,协调解决新闻发布、宣传报道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境外媒体相关报道的收集、整理和分析,跟踪舆情动态,强化互联网监控,有针对性开展舆论引导工作。其他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
  发生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或主管部门,要视情及时设置公开热线,接听群众有关咨询,必要时安排专人(专家、心理医生等)进行心理疏导。   三、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总结评估工作
  (一)案例汇总。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或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做好案例汇总和分析评估工作,及时总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此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意见建议,形成突发事件应对典型案例,并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二)档案整理。及时收集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电话记录、简报信息、上报材料、事件照片、影像资料和上级领导批示等,并认真整理归档。
  (三)总结评估。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年底要组织相关单位对本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施总结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全市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各县区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现场处置指导意见。
  附件:市政府领导赴现场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规程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5日

  附件:
市政府领导赴现场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规程
  一、掌握情况
  市政府领导到现场前应了解以下情况:
  (一)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信息。
  (二)该类突发事件处置的主要责任部门(单位),需要调集的救援力量,应急预案对该类突发事件的处置规定以及县区、部门的工作职责。   二、会商研判
  市政府领导到达突发事件现场要立即进行会商研判:
  (一)及时了解人员伤亡及救助、财产损失、现场救援力量等情况,事故现场周边是否有其他危险源,是否可能引发其他次生、衍生灾害,是否需要疏散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等情况。
  (二)听取事发单位、基层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专家等意见建议,根据会商意见和专家建议,对事件级别、发展态势等进行研判。   三、信息报告
  (一)掌握现场情况后,及时向上级报告,要求现场指挥部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做好续报工作。
  (二)若突发事件有进一步升级的可能,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向上级领导提出升级建议,并报请上级领导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三)及时向上级相关领导报告需上级政府协调解决的事宜,并提出解决方案。   四、指挥调度
  市政府领导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处置的总体指挥调度。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成立现场指挥部,视情下设应急处置组、医疗救护组、治安警戒组、善后组、新闻宣传组、综合协调组等工作组,并依据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要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事发地县区政府要认真履行突发事件处置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先期处置。组织救援力量营救受害人员,疏散安置和安抚受到威胁人员,并采取临时救助措施;全力提供突发事件处置所需应急物资,并为救援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必需的生活保障;协助调查事故原因、查证伤亡人员身份;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新闻通稿;提出需市政府协调解决的有关事宜。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执行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三)负责救援的部门、单位全力做好现场灾害控制和救援工作,尽快消除灾害带来影响,避免事故进一步升级或引发次生、衍生灾害。
  (四)公安部门迅速对危险源周边实施警戒,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采取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做好现场保护、证据固定等工作,视情控制事故主要责任人,并协助查封其资金账户。
  (五)卫生计生部门组织伤员救治工作,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六)城乡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城乡水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准确研判、确保各方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商务部门组织做好生活必需品保障工作。
  (七)新闻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现场组织记者采访及新闻口径把握工作。
  (八)其他需到现场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一)提出加强网络监控和舆论引导的要求。
  (二)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适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决定是否召开新闻发布会。
  (三)审定新闻通稿。   六、善后与慰问安抚
  (一)指导事发地县区政府组织做好受灾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稳定工作,并着手做好依法赔偿、事故调查、问责等准备工作。
  (二)视情代表市政府看望安抚受灾人员及其家属,慰问救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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