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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等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等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淮政办秘〔2020〕11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的若干措施》《关于对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医疗卫生人员给予保障和激励的若干措施》《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的若干措施》《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能源供应的若干措施》《关于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道路物资运输有序通行的若干措施》《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工作的若干措施》《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从优执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补充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12日

  关于促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应的若干措施

  一、推动稳产达产。实行会商制、日报告制,推动企业稳产达产。贯彻落实国务院疫情防控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对重点医疗应急防控物资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二、支持增产扩产。对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企业签订合同并顺利达产后,给予增购设备投资30%的一次性补助,符合省50%补助政策的再积极组织申报支持;对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直接调度的重点企业,按省政策要求积极申请补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提升审批效率。简化疫情防控急需一类医疗器械企业生产备案和产品备案,实行即办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加大稳岗支持。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实施力度,将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放宽至上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对按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要求,提前复工复产、纳入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据定点企业在假期间复工天数和每日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工),按每人每天2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五、优先采购使用。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由各级政府全额收储。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防控用品,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六、给予税收优惠。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自1月1日起,对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市税务局)   七、加大信贷支持。对国家及省确定的名单内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积极争取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对市重点支持名单内企业,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优先办理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等业务。(市财政局、人行淮北市中心支行、淮北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八、实行政策倾斜。对我市已出台的“三重一创”、新型工业化、科技创新等系列支持政策,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享受。对新申报医护类、药品类科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项。(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以上政策措施扶持对象包括市内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防控物资的企业,以及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疫情防控期间,主管部门要把企业累计供应国家及省、市的物资调拨量作为政策兑现重要依据,相关企业增产扩产新增设备补助资金从市财政相关资金中优先支持。
  本政策措施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对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医疗卫生人员给予保障和激励的若干措施
  一、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29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皖财社〔2020〕68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按文件规定的范围统计发放名册,上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市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复核批准。同级财政部门据此安排补助资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据实发放。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临时性工作补助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各地资金由同级财政先行垫付,市财政根据省财政厅规定程序与各地财政进行结算,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自行承担。   二、对参与疫情一线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一次性慰问补助。聚焦一线中的一线,对参与疫情一线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即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确定的一类一档人员中,连续奋战、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并对其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的医护防疫人员,在享受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6000元的一次性慰问补助。要确保发放对象合规、有据、精准,一次性慰问补助发放程序与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程序相同。各地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从上级财政拨付的疫情防控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自行承担。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配合)   四、鼓励有关保险机构赠送专属保险保障。鼓励各保险机构,对我市参与疫情防控医护人员和援鄂医疗队员,赠送疫情专属保险保障,适当扩展保险责任范围,对因疫情感染发生意外的,给予相应的保险赔付。(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红十字会、淮北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五、疫后免费体检和休养。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要做好医疗卫生机构安排参与疫情一线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免费体检工作,并结合实际给予带薪休养休假。我市援鄂医疗队员和市级定点医院的一线人员由市级统一组织安排集中休养,其他人员由各县区组织安排。(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六、给予嘉奖奖励。对在疫情防控救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医疗卫生人员,在职称评审时优先推荐,岗位聘用时优先聘用,可破格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市县政府各类评选评优中予以倾斜。可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记功和嘉奖奖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配合)   七、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家属的保障工作。要及时了解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重点做好生活保障、心理保障、人文保障、安全保障和其他保障,及时有效地为一线医务人员解决后顾之忧。(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配合)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的若干措施
  一、加大蔬菜供给。积极依托本市种植大户和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跟踪监测蔬菜生产供应情况,畅通市内蔬菜流通。通过加强对地产蔬菜生产经营主体指导服务,统筹安排好产品结构和生产布局,丰富品种类型,落实标准化生产栽培技术。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保障蔬菜市场均衡稳定供应。积极调运和储备蔬菜种子,指导育苗企业有序开展种苗集中生产供应,确保及时播种定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   二、抓好肉蛋奶生产。充分发挥肉食屠宰加工龙头企业作用,根据市场急需,加大产能,全力保障肉食生鲜制品的稳定供应。加快生猪规模化养殖,开展畜禽养殖和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落实养殖用地保障、畜禽生产奖励、金融保险等政策措施,千方百计加快生猪生产,增加牛羊肉产出,强化冷冻肉及奶制品等储备。稳定禽蛋生产,规范家禽集中屠宰场建设。保障奶业稳定发展,依托地方企业,支持生鲜乳销售,引导商业零售企业收购供应生鲜乳。安排规模种养生产主体和饲料、屠宰、种畜禽、畜产品加工包装材料等生产加工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加快恢复产能,帮助解决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障“菜篮子”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加工等相关企业正常运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强化粮油保障。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应急预案,强化统筹调度,确保粮油供应。加强监测预警,实行粮油市场日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成品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情况,确保粮油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市发展改革委)   四、保障运输畅通。疫情防控期间,对主副食品流通企业及时发放“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将蔬菜(包括瓜果、食用菌)、肉蛋奶、畜禽及产品、水产品、粮油等重要生活物资及种畜禽、仔畜、禽苗纳入应急运输保障“绿色通道”,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对外来车辆运输种子、种苗、农药、化肥、农膜、饲料(包括饲草和玉米、豆粕等饲料原料)、兽药(含兽药原料及包装材料)、畜产品加工包装材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机械以及紧缺物资的,要保障运输通畅,严禁以无通行证和其他不正当理由,对车辆进行劝返或禁止通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确保通往交易市场、蔬菜基地和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等场所的交通通畅。(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五、提高物流效率。支持传统商贸主体电商化、数字化改造升级,积极发挥大中型电商企业筹措物资、对接产销的作用,引导主副食品供应模式创新、渠道多元。进一步完善城乡邮政快递网点建设,畅通邮政快递渠道,确保小区快递便捷送达和收寄。顺应疫情防控需求,鼓励流通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配菜、订购等个性化服务,大力发展新零售和不见面销售。加快建立健全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推动产地库、大型消费城市公共配送冷库、信息化平台等冷链物流重大项目库谋划、立项、建设,提高生鲜冷冻食品本地储运水平。加快物流园区建设,及时兑现示范物流园区奖补政策,提高主副食品集疏运能力。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主副食品不能及时疏运的,鼓励物流园区减免仓储保管等物流费用。(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   六、扩大市场供应。实施农超、农社、农校、农企对接等“四项对接”,畅通对接渠道,拓展对接范围,发挥淮优农产品的品牌效应和规模效应,开展淮优农产品进社区保供应抗疫情活动,增加对接品种,扩大受益群体,畅流通、降成本、促生产、保供应。组织连锁超市加大货源、调运、配送、补货力度,提高补货补架频次,做到存货在店、存货在架。鼓励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提高采购本地农产品比例,加大外地菜采购力度。组织足够人员每天看市场、查缺货,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解决。提前做好学校、大型厂矿企业的供应安排,组织生产基地直接供应和配送,鼓励创新探索超区对接模式,做好疫情管控小区的主副食品无接触配送。督促鼓励商贸流通企业进一步拓宽货源,积极开拓进口渠道,指导企业用好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增加主副食品的调配和进口。(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七、增加供应网点。综合评估超市、便利店、平价商店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网点的防控措施、群众需求和供应能力,鼓励有序正常营业,统筹疫情防控和方便群众。(县区防控指挥部、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八、确保物价稳定。进一步加强主副食品价格监测、预警、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网络。推进价格巡查,深入生产基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动态跟踪摸排第一手情况。积极开展精准预测研判,实施预先和适时调控。加大主副食品市场的保供信息公布,妥善回应热点难点问题,释放供应充足、价格总体平稳的信号,稳定民心,坚定信心,稳定市场预期。建立健全价格调控机制,安排财政专项调控资金,增加平价蔬菜、肉禽蛋及粮油供应,全面运营农副产品平价店。严厉查处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将相关企业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九、增强财税支持。全面落实应对疫情的各项财政税收政策,保障肉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对稳价保供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项目安排等政策上给予倾斜。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停产停工、关门歇业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和国网安徽电力出台的减免容量费、降低容量标准、免收高可靠性电费等“十项措施”。落实《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政策降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0〕63号),对中小微工业企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自2020年2月9日起执行)。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主副食品供应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免收3个月(2020年2月、3月、4月)房租。(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淮北供电公司、市建投集团、市供水公司)   十、加大金融支持。落实专项再贷款支持政策,努力争取将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企业纳入国家和省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企业名单,引导银行机构扩大低利率信贷投放规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优惠利率贷款。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到期还款困难的,予以展期或续贷。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与银行机构合作,为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并适当降低担保费率。(人行淮北市中心支行、淮北银保监分局、各商业银行)   十一、加强用工保障。按规定健全和完善工作场所人员防护制度,认真落实企业经营场所通风、消毒、人流疏导等措施,加强企业员工防疫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的防护意识和能力,确保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安全。积极调配口罩等防疫用品,保障正常运营的大中型超市等生活必需品流通企业。积极帮助主副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复工复产,协调解决企业用工需求,引导用工企业和求职者利用互联网对接用工需求,鼓励和引导主副食品生产加工产业链上企业与餐饮、住宿等行业用工富余企业开展企业间用工调剂,积极解决用工难问题。促进滞留返乡务工人员与用工企业精准对接,引导劳动力就近就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二、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市建立健全主副食品联席会议机制,落实部门责任,强化市场调控和监管,保障市场供需总体平稳。强化县区、部门责任,严格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分解细化各环节工作任务,提升生产加工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供应保障能力,确保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全链条有序运转。(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县区政府)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能源供应的若干措施
  一、全力做好煤炭供应。各有关单位、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省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煤炭供应保障有关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煤矿生产,持续抓好复工复产。支持已复产煤矿科学组织生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做到满负荷生产。协调待复工煤矿细化工作措施,组织休假人员返岗,全面恢复正常生产,优先保障全市燃煤电厂等重点用煤单位的用煤需求。煤炭企业2月份发运本市燃煤电厂的电煤应不低于去年同期电煤中长期合同签订的数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各煤炭生产企业)   二、保障发电企业平稳运行。燃煤电厂要主动加强与煤炭企业的沟通协调,确保电煤连续稳定供给。市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发电企业电煤储存情况的监测,支持燃煤电厂多措并举提高电煤库存,协调煤炭生产企业优先保障本市电煤供应,确保电煤库存稳定在合理区间。各发电企业要切实加强机组运行维护,及时消除设备缺陷,确保机组安全稳定运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县区政府、各煤电企业)   三、提高供电服务水平。淮北供电公司要加强电力供需形势预测分析、电力电量平衡预测及电网安全风险评估分析,优化电网运行方式,确保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疫情防控期间,积极采取支持性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类新办企业、需扩大产能企业的用电需求,全面实施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零”服务;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企业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更、暂停、减容及其恢复等业务,实行“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先办理、后补材料”,全力支持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对疫情防控涉及的医疗场所和药品、防护物资生产企业的用电报装,采用“先受理、先实施、同步审核资料”的方式,安排“一对一”服务,确保第一时间满足用电需求;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因流动资金紧张、交费有困难的,实行欠费不停电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淮北供电公司、县区政府、各发电企业)   四、切实保障油气供应。石油天然气供应企业要科学组织生产,强化产运销衔接,有序投放市场资源,保持合理库存。加油站、加气站要合理安排运营,做到油气不脱销、商品不涨价、服务不打烊。积极争取上游气源支持,加大LNG天然气采购,加强天然气储气设施运行维护,提升储气能力,保障重点用气单位和居民用气需求。(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石化淮北石油公司、中石油淮北销售分公司、淮北华润燃气公司)   五、确保社会用能需求。疫情防控期间,供电、天然气等重点能源保供单位,要建立完善有序用能预案,遇特殊情况优先保障疫情病患诊治定点医院、应对疫情所需医疗设备和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以及超市、农贸市场等民生用能。对定点医疗机构、隔离场所等疫情防控重点单位及场所,建立供电保障全天候专属服务团队,开展用电设备维护和运行监测,应急发电车24小时备勤。做好居民用电、用气保障,尤其是实行封闭管理小区、村庄、单位的电力、天然气供应。疫情防控期间,对暂时欠费的居民不停电、不停气,保障群众正常生活。(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淮北供电公司、淮北华润燃气公司)   六、开辟能源运输绿色通道。发挥各级政府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作用,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畅通能源物资调运通道,确保煤炭、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等能源生产、供应、运维车辆通行,优先安排电煤运输,及时解决电煤采购运输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障发电企业物资需求。(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县区政府)   七、守住安全生产底线。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化解重大生产安全风险,坚决守住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底线。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强化重大风险管控,推动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地落实,确保不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把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加强职工健康检查,加大疫情防护装备保障力度,将防护措施落实到每位职工,严防发生聚集性疫情。(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区政府、各能源企业)   八、严格落实能源保供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企业间沟通联系,强化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加强能源保供协调调度和督促检查。县区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能源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本地区能源供应平稳有序。重点能源企业要科学制定计划,精心调度安排,严格执行国家能源价格政策,制定能源保供应急预案,根据情况启动,实施有序用能。(市发展改革委、县区政府、各能源企业)   九、建立能源供需台账。煤、电、油、气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市级煤、电、油、气生产供应能力和分地区、分行业及重点单位用能需求,建立供需台账,确保供需平衡。(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能源企业)   十、做好监测管理。要对疫情期间能源保供情况进行重点监测,严格落实重大事件和突发情况上报制度,及时解决能源保供中出现的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淮北供电公司、各能源企业)
  关于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道路物资运输有序通行的若干措施
  一、保障公路网通行顺畅。全市各类交通监测点要进一步增加防疫监测力度,做到“逢车必检,逢人必测”,把好疫情输入关。各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除在必要路段设置疫情检查点、安排人员值守外,不得擅自采取封闭、阻断国省干线公路、硬隔离农村公路等方式阻断交通。各村要在确保疫情防控的情况下,至少保留一条出入道路,确保生产生活物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各县区政府要对辖区道路进行认真排查,发现问题迅速整改到位。(县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   二、将重要生活物资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疫情防控时期,蔬菜、肉蛋奶、畜禽及产品、水产品、粮油等重要生活物资及种畜禽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确保做到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利通行“三不一优先”。各收费公路经营单位要开通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绿色通道”,对持有统一式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承担运输任务及空载返程的车辆,一律免收通行费。(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统筹做好其他必要的生产物资运输。各地要保障电煤、油气、化工、饲料、种子、农资等重要生产物资运输通畅,各疫情防控点严禁以无通行证或其他不正当理由,对车辆进行劝返或禁止其通行。交通运输、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车辆通行中遇到的问题。(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   四、简化免费通行手续。对省内跨市运输应急物资的,通行证由承担具体运输任务的承运单位或驾驶人按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公布的式样,在本地自行打印,自行填写;跨省运输应急物资的,通行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顺畅通行的紧急通知》(交运明电〔2020〕37号)有关规定,由承运单位或驾驶人按交通运输部门户网站公布的式样,在本地自行打印,自行填写。通行证随车携带,享受免费通行政策。对伪造通行证和假冒应急物资运输的车辆、人员及企业法人,纳入信用管理。(市交通运输局)   五、做好应急运力保障衔接。要在确保各级指挥部调配的应急物资保通保畅、优先通行的前提下,做好全市基本生活、生产急需物资的应急运输保障。全市统筹600台货运车辆应急备用。各县区要加强运力应急准备,确保应急需求。(市交通运输局、县区政府)   六、严肃纪律要求。各县区要按照属地负责、部门协作、区域联动的原则,及时协调解决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有序通行中存在的问题,严禁无故推诿、搪塞、拖延,严禁出台各种“土政策”阻碍省际、省内物资运输,严禁各地违规设卡阻碍应急物资运输车辆正常通行。对不及时协调解决问题、阻碍应急物资运输车辆正常通行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县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
  一、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疫情防控期间,严格实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75%的酒精及有关消毒产品终端价格管理。政府统一调配的普通口罩价格不得超过1元/只,消毒酒精价格不得超过疫情发生前价格,各县区政府要组织据实成本审核,对客观存在的成本支出给予补偿支持。
  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以及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进销差价率超过30%,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市市场监管局、县区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相关设备设施、场所地面等进行定期消毒,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要严格加强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送餐人员的监督管理,全面实施“无接触”式配送、“无接触点取餐”外卖服务。疫情防控期间,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集体聚餐,小餐饮、小饭店暂停营业。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以及养老机构食堂、学校食堂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疫期餐饮食堂管理暂行办法》,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经常性检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配合)   三、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充分利用检验检测技术手段,对疫情防护用品实行全覆盖抽查,确保质量安全。全力保障防控单位红外测温仪、体温筛查仪等计量器具的检测需求,确保量值准确。开展打击假冒伪劣防护用品执法专项行动,对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开辟疫情防控期间涉刑案件物品检验检测绿色通道,提高检验检测效率,强化技术支撑,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四、加强药械安全监管。对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涉及的治疗药品和疫情防控所用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生产企业,开展全品种、全覆盖监督检查。督促药店严格落实《淮北市市场监管局药店进出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加强药店退烧、止咳、止泻药械销售管理,实行实名信息登记。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   五、加强市场交易监管。加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监管,在疫情防控期间全面禁止活禽交易,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户落实第一责任,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对交易场所、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严格对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实施隔离,严禁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野生动物。对违反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对经营场所予以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加强网络交易监管,严查打击网络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县区政府牵头,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淮北海关配合)   六、加强广告监管。严格疫情防控期间广告发布、审查等制度落实,禁止发布含有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治疗、治愈”等内容的违法广告。严格履行广播、电视、报刊、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介广告发布前真实性、合法性审查责任。督促广告行业加强自律,加大公益广告宣传,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虚假广告行为。(市市场监管局)   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影响疫情防控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从快顶格处罚。进一步强化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即时共享,实施部门联合执法。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效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从严从快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市司法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八、加强12315投诉举报受理工作。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市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电话24小时开通,对涉及疫情防控方面的投诉举报,及时受理、及时处置、及时反馈,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运用智能语音等现代信息技术,形成12315专用电话、互联网、短消息、移动互联通信等多种方式并举的消费者诉求表达和反馈渠道,开展远程消费维权。(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区政府配合)   九、实行不见面政务服务。全面落实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预约办”,对新开办企业提供公章刻制免单服务,实行全程网办、一日办结。积极提供政务服务全流程免费邮寄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审批服务事项,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实行容缺办理、特事特办。
  简化疫情防控急需一类医疗器械企业生产备案和产品备案,实行即办制。对申报需省药监局审批的疫情防控所需医用口罩等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注册的企业,市市场监管局安排专门人员全程协助申报,实行一对一、点对点的指导。(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数据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邮政管理局配合)   十、强化复工复产服务。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落实专人提前介入,全程跟踪。同步开展检验检测、技术审评和现场核查,实现一次性并联快速审批,依法加快急需物资生产经营资质办理。对企业通过股权出资、股权出质、动产抵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进行有效融资、复工投产、扩大投资的,当场受理、当场办结。及时做好复工企业特种设备检验,确保锅炉、压力管道、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市市场监管局)   十一、开展联合“双打”专项行动。加大监管力度,开展“联合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联合打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联合执法行动。
  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违法从事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制品等交易活动的,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从重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淮北海关、市邮政管理局配合)
  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行为。重点打击六类违法行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的行为;未按规定取得许可或备案,擅自生产销售的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以及过期失效产品的行为;以普通、工业用等非医用口罩冒充医用口罩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行为;生产销售无生产日期、厂名厂址、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三无”产品以及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商标侵权、假冒专利、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的行为。坚持严格执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罚。(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公安局、淮北海关配合)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工作的若干措施
  一、加强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县区、各相关部门、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高度重视疫情期间的医疗废物管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皖环函〔2020〕64号)、《淮北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方案》(淮环委办〔2020〕6号)要求,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分流管理,县区新冠肺炎集中隔离点的生活垃圾暂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置,并做好贮存和交接台账的登记及管理,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新冠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县区政府配合)   二、确保医疗废物及时转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根据实际,配备足够数量并且符合要求的应急运输车辆,会同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合理制定专用运输路线,运输路线尽量避开人口稠密地区,运输时间避开上下班高峰期,保证医疗废物运输车辆通行顺畅,确保医疗废物特别是疫情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每天清运完毕。运输车辆每次卸载完毕,应进入专门消毒清洗区,由医疗废物转运人员对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同时,如实记录贮存、转运台账,确保医疗废物来源可追溯。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重点医疗机构特别是疫情定点医疗机构,要每天上报医疗废物特别是疫情期间传染性医疗废物和非传染性医疗废物产生、处置数量等情况。(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县区政府配合)   三、保障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县区、各相关部门、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严格按照《淮北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方案》要求,开展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紧密结合医疗废物的产生及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实际处置情况,做好启动应急处置设施及相关准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方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县区政府配合)   四、规范医疗废物处置行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疾病传染和环境污染;优先收集和处置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医疗废物的收集频次;运抵处置场所的医疗废物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置,在处置单位的暂时贮存时间不超过 12 小时。处置场所必须设置医疗废物处置的隔离区,指定专人负责,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要求的方法和频次对墙壁、地面、物体表面喷洒或拖地消毒。隔离区应设置明显标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县区政府配合)   五、建立医疗废物协同处置及信息共享机制。疫情期间,对我市存在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不足,或处置设施突然出现故障存在必须停运检修等情形,要按照《淮北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方案》立即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协调省内其他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应急处置,实现跨区域协同处置医疗废物。市生态环境局积极做好指导帮扶和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在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间联动与信息共享,确保医疗废物及时、高效收集和无害化处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县区政府配合)   六、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县区、各相关部门、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明确医疗废物产生、贮存、转运、处置等各环节管理人员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力度,督促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重点强化医疗废物去向监督,坚决杜绝流出、倒卖或倾倒现象,确保全市医疗废物得到全部、集中、规范处置。(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县区政府配合)   七、完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保障措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加强物资储备。县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保障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过程中所需的各类物资。在疫情结束后,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成本核算,经市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审计等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县区政府配合)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从优执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补充措施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压降成本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低0.5个百分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积极争取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专项再贷款额度和政策性银行优惠贷款。(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淮北银保监分局、人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市建投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1. 扩大中小企业就业岗位。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2. 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实施力度。将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放宽至上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保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缓交、缓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文化旅游体育局配合)   三、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1. 落实国家税费优惠。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市税务局)
  2. 降低企业要素成本。降低中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淮北供电公司配合)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另有明确期限的从其规定;与《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政策的意见》(淮政秘〔2020〕5号)不一致处按本政策执行,未涉及到的淮政秘〔2020〕5号文件其他条款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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