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支持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支持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韶府办发函〔2020〕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韶关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支持措施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牵头责任单位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日
2020年5月2日
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
支持措施的实施方案
支持措施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全力帮助我市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有序复工复产,保持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降低经营成本
(一)减免场地租金。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实际承租户,免收第一个月租金,减半收取第二、三个月租金。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引导商业地产、物业服务等企业带头减免实际承租户租金、物业管理费,鼓励其他经营用房的业主减免租金。为个体工商户减免两个月以上租金的业主,按减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市国资委对承租市属国资监管企业经营性物业(住房类除外)执行“一免两减半”政策,减免符合条件个体户的租金。疫情期间,受疫情影响的出租物业承租人因经营困难主动申请提前退租的,不作违约处理,在申请人缴清应缴费用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后,履约保证金应予以退回。
2.市供销社对符合政策的供销社系统内出租物业的企业和个体承租户,免除2020年2月租金,减半收取3月和4月租金,同时简化减免租金办理手续,做到“零跑动”或“一次办妥”。
3.市住建管理局、市房管所对管辖的市级经营性物业(住宅类除外)承租对象属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租户,执行“一免两减半”租金减免政策,免除2020年2月租金,减半收取3月和4月租金。
4.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租金减免倡议工作,组织全市农业农村系统广泛宣传解释《关于适度减免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租金的倡议书》,号召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积极响应,适度减免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民营承租者租赁村(居)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等)的租金。
(二)减轻税收负担。
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经申请准予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切实落实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的政策。
市税务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为辖区内所有网上申领和代开发票的个体工商户提供免费配送发票服务,持续推进便民利民办税,降低办税成本。
(三)减免社保费用。个体工商户有雇工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按规定免征2020年2-6月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符合条件的,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环节自动享受免征政策;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出现严重困难的,缓缴执行期延至2020年底。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参保,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申报缴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四)减免医保费用。
2020年2-6月,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符合粤府〔2020〕12号文降费条件的统筹地区,可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用的,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免收滞纳金。延缴期间,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市医保局减半征收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3%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政策暂不调整,符合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费的,2020年2-6月期间保费按3%计算。免申请退费,2020年2月1日以来已缴纳且符合减半征收政策的医保费免申请退回用人单位。延期缴纳,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医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医保待遇不变,延期缴纳职工医保费期间(包含个人缴费),暂停划入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待足额补缴医保费后,再补划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补缴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五)减免服务收费。
各级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标准化技术机构,免予收取在疫情期间受理业务的相关检验检测费用、认证认可费用、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费用、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
市场监管部门所属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和指导的有关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在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费用和商品条码办理费用。鼓励互联网平台放宽个体工商户的入驻条件,降低服务费用,支持线上经营。
(六)降低水电气价格。
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督促中石油、中海油、中石化等气源供应企业执行国家政策降低气源价格;市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下调10%;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购销价差下调10%;全市除高耗能行业外的工商业用户的电费统一按照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各地按10%的幅度下调个体工商户的用水到户价格。2020年上半年,受疫情影响不能足额缴纳用电、用气、用水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政策。
1.市发改局要求港华燃气公司从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将市区(不含曲江区)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气销售基准价下调0.20元,下调至3.39元/立方米;要求市水投集团从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阶段性降低市区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10%,即非居民用水销售价格由2.48元/立方米下降至2.23元/立方米。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足额缴纳用水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政策。
2.市住建管理局指导市水投集团、港华燃气公司分别制定“延缓水费缴纳”“延缓燃气费用缴纳”等事项办事指南,市水投集团在2020年3月对所有工商企业免收违约金和执行“欠费不停供”政策。
(七)降低线上经营成本。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作用,引导鼓励互联网平台放宽个体工商户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用、推广费用,通过开展线上活动、补贴个体工商户或消费者等方式,支持个体工商户拓展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本地帮扶效果较好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八)加大对“个转企”支持力度。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转型后的企业按照“先税后证”原则,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按规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转型企业办理设备等所有权更名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不变的,按规定免收交易手续费。 加大资金纾困力度
(九)延期还本付息。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对2020年1月25日以后到期的贷款本金和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需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十)增加融资安排。
地方法人银行应积极申请人民银行再贷款,增加专项信贷额度,向个体工商户发放优惠利率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完善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服务,做到应贷尽贷快贷;对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的批发零售、文化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行业,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给予适当信贷倾斜。利用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合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开发专属金融产品,方便其申请贷款。
韶关银保监分局加大行业监管,督促银行机构疫情期间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简化贷款审批流程。
(十一)强化国有企业帮扶带动作用。国有大中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支持力度,促进产业链运行平稳。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个体工商户,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 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十二)延长证照有效期。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营业执照等各类行政许可变更、延期、年审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0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在此期间相关证照继续有效。
(十三)放宽信用监管。受疫情影响,导致订单交付不及时、逾期履行合同、无法按期还款等失信行为的,不纳入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个人的信用记录,已纳入信用记录的,可申请信用修复;暂时失联或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年度报告时间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因疫情因素下调个体工商户的贷款风险分类。
(十四)推行柔性执法。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的轻微违法行为,不涉及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安全生产、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对社会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
(十五)维护纳税人权益。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不影响其纳税信用;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十六)减少经营场所限制。放宽“住改商”政策,简化办理流程。各地根据城市规划和管理需要,划定区域禁止开展特定经营活动的,须制定禁设区域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目录以外不得限制经营。
(十七)依法豁免个体经营者登记。
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依法予以豁免登记。支持各地以划定区域等方式,允许个体经营者适度拓展经营场地、延长经营时间。
市市场监管局优化准入服务,为复工复产个体工商户提供“网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登记注册服务,对材料齐全合法的,当日办结并邮递到手。 加强服务保障
(十八)缓解用工难题。市人社局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通过搭建用工平台、线上招聘等方式,开展针对个体工商户的招工专场活动。举办网络专场招聘活动,发布岗位信息。
(十九)打通投递“最后一百米”。
稳定快递末端网点,保障邮政快递车辆顺畅通行。优化末端投递服务,允许邮递员、快递员进入城市社区、建制村和写字楼投递,鼓励通过智能包裹柜、智能快件箱投递等方式进行定点投递。
1.市住建管理局和市邮政管理局要求各相关单位按照低风险地区分级管控要求,指导邮政快递企业全面恢复正常投递秩序。全市所有小区对快递员开放,在进行必要的防控检查之后,就可以进入小区进行无接触配送。
2.市公安局管控货车运行助力恢复快递配送。对大货车进入市区道路进行管控,确需通行的的车辆,可携带车辆、保险资料到市交警支队或市行政服务中心业务窗口提出申请,亦可通过互联网邮箱提交办理相关资料,市交警支队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批准通行时间和线路,全力保障快递车辆顺畅通行。
(二十)畅通诉求解决渠道。按照省统一部署,依托“粤商通”平台开通个体工商户专用通道,及时发布扶持政策措施,丰富诉求反映渠道。推动各地建立诉求响应机制,及时解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面临的突出问题,以及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选择性适用等问题。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紧紧依托“数字政府”平台,从平台、数据、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数字政府”潜能,全面支持复工复产,建立诉求反映渠道,汇聚数据为大数据分析工作打下坚实基础。推行针对复工生产的扶持政策兑现“一窗办”。在服务大厅设立帮办代办室,开通“绿色通道”快速审批快速办理。
(二十一)开展维权服务。
组建法律服务团,设置律师、公证、仲裁等专项服务队伍,免费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咨询、调解、仲裁法律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化解房屋租金、合同履约、复工复产、劳动用工等方面法律纠纷。公证、仲裁等服务窗口开通绿色通道,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案件优先受理专人负责办理,部分事项实行减、免、缓收费制度。
市司法局指导市律师协会成立“韶关市律师行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服务团”;组织引导各法律服务机构梳理汇总涉及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法律法规条文,为个体工商户等提供针对性法律指引;组织引导各法律服务机构免费为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服务,如为受疫情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的个体工商户免费提供“不可抗力”免责公证等;组织引导全市各级各类调解组织加强疫情期间涉及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市工商联协同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组建法律服务团队;联合印制法律汇编手册赠送个体工商户进行普法宣传;帮助提供法律服务,协调提供负责咨询,协助减免服务费。
(二十二)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发挥协会组织体系健全、与个体工商户联系紧密的优势,将扶持政策措施宣传到位,做到人人明白、户户皆知。科学选定个体工商户调查样本,长期跟踪经营情况,为党政机关决策提供参考。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宣传教育、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援助等活动,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搭建平台、优化环境。与金融机构协调,为私营企业办理“复工贷”。动员协会理事单位针对租户经营困难进行减免帮扶,减免租金。对我市个私企业复工复产情况进行电话跟踪调查,整理收集反映存在的困难和诉求,及时向省个私协会反映。购买一次性防护口罩、测温仪,通过走访赠送到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帮助其渡过难关。
(二十三)全面压实工作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行业指导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加大指导督促力度,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各级政府和部门已出台的相关政策,除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均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附件:政策措施分工表
附件
政策措施分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