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发挥执行职能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
- 制定机关: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20.03.18
- 施行日期:2020.03.1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司法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突发事件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发挥执行职能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
(2020年3月18日)
为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职能作用,积极支持企业战疫情、渡难关,全力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树牢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的大局意识
精准把握关于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工作的要求。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坚持疫情防控与保障复工复产双线推进、统筹兼顾的工作方向上来。引导全体执行干警切实提升政治站位,瞄准企业复工存在的突出问题,创新司法服务、破除法律堵点,依法保障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大局。 积极助力企业纾解经营困难。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企业和保障疫情防控、城乡运行以及群众生活所必需的企业所涉执行案件,设立“绿色通道”,实现快速立案、快速办理、快速执行、快速兑现执行案款、快速结案,全力服务和保障该类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 加大司法扶持力度。加大对防疫物资生产经营企业或因疫情影响陷入危困企业的司法扶持力度,依法缓交、减交、免交执行费用,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摆脱困境,早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依法审慎执行,积极营造企业复工复产的良好环境 强化善意执行理念。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复工复产企业的执行事项,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应及时精准的采取执行措施。对利于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要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依法执行到位;对不利于企业复工复产的,要依法灵活审慎适用执行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复工复产的不利影响。 依法审慎适用财产保全措施。根据复工复产企业实际情况,兼顾保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灵活审慎采取保全措施。对用于恢复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账户,一般不予采取保全措施;对明确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严禁采取保全措施;对确需适用保全措施的企业,应积极采用“活封活扣”的方式。 依法审慎适用查封、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查封涉案企业资产,依法优先选择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查控措施,企业有其他银行账户能够保证债权实现的,不冻结其基本账户。对于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优先适用“活封”,允许企业在不损害财产价值的情况下继续经营使用。 依法审慎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恢复或者完全恢复生产的被执行人企业,审慎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严格控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采取人身强制措施,以支持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对疫情防控部门、疫情诊疗机构以及生产经营防疫物资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其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科学务实执行,努力兑现复工复产企业的胜诉权益 充分发挥联动执行作用。加强同经信委、市场监管局、卫健委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对接,按照“法进千企”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执行干警进企业活动”,实地走访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涉诉企业,实时掌握相关企业的涉法诉求,快速办理,及时反馈。 加强线上执行工作力度。充分运用线上执行方式,积极推进网上立案、网络查控、网上事项委托、网络拍卖、放款等在线执行事项,并视疫情及案件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线下执行手段,依法有效的保障复工复产企业合法权益。 合理制定执行方案。对于被执行人是保障疫情防控、城乡运行和群众生活所必需的企业的案件,因面临司法查控等执行措施难以正常复工复产的,应加强部门协作,研究更合理的执行方案。
已被采取查控、信用惩戒、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综合评判,尽快审查确认是否属于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城乡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而亟待复工复产的企业,确实属实的应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采取信用修复、暂时屏蔽失信记录、解除高消费限制等措施,为其尽快复工复产创造条件。 依法促成执行和解。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积极采取执行协调、和解等措施,引导当事人通过延期履行、分期履行等方式,盘活企业资产。
被执行人为疾控或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疗物资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有发展潜力、存在救治可能的,应尽可能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债务,或者通过兼并重组、引入第三方资金等方式盘活企业资产,或者通过“执转破”程序对其进行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以解决其债务危机,帮助其走出困境。 合理确定执行缓冲期。对于当事人已经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的案件,确因疫情原因难以正常履行,一般不认定为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而直接全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请求给予适当延缓期的,一般应予准许,延缓期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由执行法官在当事人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合理期限。
四、加强组织推进,确保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的措施到位 将涉复工复产企业的案件执行工作作为执行局“一把手”工程。执行工作中涉及复工复产企业的每一起执行案件、每一个执行事项,要放到当前统筹推进和疫情防控发展的大局中依法研判和考量,对有利于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要依法执行到位;对不利于企业复工复产的,要依法灵活审慎适用执行措施。 深入排查涉复工复产企业相关执行案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于复工复产企业,以及足以对复工复产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上下游关联企业涉案较多的,必要时成立涉复工复产企业执行案件专案组,抽调精干力量,组织系统研判,制定科学方案,积极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