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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5)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阳政办发〔2015〕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阳泉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6日

  阳泉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阳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阳泉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失损害的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1 组织体系
  市人民政府成立阳泉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组织和指挥全市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2 市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总 指 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副秘书长
  市农业委员会主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委员会,市林业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军分区,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武警阳泉支队,铁路地区防疫站,阳泉移动公司,阳泉联通公司,阳泉电信公司。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为:
  (1)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全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制订和部署突发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
  (3)指导和协调各县(区)和有关部门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4)分析总结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按规定做好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5)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3 市指挥部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委员会,为指挥部日常办事机构。市农业委员会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的职责为:
  (1)传达和组织落实市指挥部决定和决议;
  (2)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对突发动物疫情的相关工作;
  (3)制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方案;
  (4)收集、整理、上报动物疫情信息;
  (5)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控工作、相关防控知识以及防控技术的宣传。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全市动物防疫、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积极争取国家、省在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
  市科技局:负责协调有关科技资源优先支持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研究,优先扶持、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项目。
  市公安局:负责收集掌握与突发动物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和舆情信息,配合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突发动物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
  市民政局: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引起的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动物疫情预防、监测及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参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和水路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市农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疫病监测;发生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后,及时上报市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商务粮食局:负责突发动物疫情期间日常生活用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技术指导,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医学观察和病人救治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相关人用药品的监管工作。
  军分区: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必要时协调驻军参加应急救援。
  市工商局:配合相关部门搞好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武警阳泉支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社会秩序。
  铁路地区防疫站:负责协助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铁路运送。
  阳泉移动公司、阳泉联通公司、阳泉电信公司:负责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2.5 应急现场工作组及其组成部门职责
  (1)应急处置组。
  牵头部门:市农业委员会。
  组成部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军分区、市工商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武警阳泉支队。
  职责:组织落实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2)卫生防疫组。
  牵头部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组成部门:市农业委员会、市林业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职责:负责组织疫区卫生防疫、医疗救护和人畜共患病防疫工作。
  (3)物资保障组。
  牵头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组成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商务粮食局。
  职责:负责应急物资筹集、发放、管理、运输工作,保障应急所需经费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协调组织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4)治安保卫组。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职责:负责动物疫情处置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新闻报道组。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
  职责:负责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实时、准确、全面、客观地报道应急工作。
  (6)咨询专家组。
  牵头部门:市农业委员会。
  组成部门:市林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责:对突发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技术方案。   2.6 县级指挥部
  县(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3.1 风险因子
  3.1.1 周边国家疫情形势复杂、防控能力弱,境外疫情传入动物疫病种类增多、风险加大。
  3.1.2国内疫情形势
  3.1.2.1 我国发生疫情的风险依然很高,重大动物疫情病原分布广泛、变异加快的态势没有明显改观。
  3.1.2.2 活畜禽及其产品跨区域调运频繁,病毒污染面变大,动物疫病传播机率增加,出现输入性动物疫情的风险依然较大。
  3.1.2.3 人畜共患病、畜禽常见病防控任务仍然艰巨。近几年,我国部分地区人畜共患病出现反弹,畜禽常见疫病比较严重,严重威胁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3.1.2.4 野生禽类的迁徒,无国界无区域性,加之病原多型性,防控难度增大。
  3.1.3阳泉市防控形势
  3.1.3.1 重大动物疫病经过连续多年的强制免疫后,典型症状已不明显,临床鉴别存在一定困难。
  3.1.3.2 每年春秋两季,各类畜禽大量引种和补栏,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频繁,大部分畜禽又处于免疫临界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3.1.3.3 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存在发生疫情的隐患。养殖场防疫意识不强、防疫设施不完善、防疫制度不健全;饲料兽药经销人员和屠宰贩运人员,进场入户存在人为传播的风险;养殖场(户)粪污和病死动物处理不规范,容易形成二次传播;养殖场防疫人员免疫注射不规范,造成免疫效果不佳或失败。
  综合国内外疫情发展形势和我市防疫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市重大动物疫情将处于相对平稳的状态,内发性和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率较低,但是不排除发生输入性疫情和因病毒变异引发的突发动物疫情。   3.2 危害程度
  3.2.1动物疫病的直接危害
  一是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可造成大批动物发病、死亡及其生产的损失;二是某些突发动物疫病的死亡率虽然不高,但会影响畜禽生产能力和水平;三是病死动物、粪便、羽毛、饲料残渣等处理不当,将严重污染环境,存在着暴发动物疾病的隐患。
  3.2.2人畜共患病的危害
  动物疫病向人间传播造成的危害。据统计,能够感染人类的已知病原体共有1400多种,人间传染病有60%来源于动物,50%的动物传染病可以传染给人。我国现发现有 200 多种动物疫病,70%以上可以传染给人,其中包括狂犬病、布鲁氏杆菌病和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约90 种。
  3.2.3 动物疫病的次生危害
  发生动物疫情后,采取严格的防控措施会产生以下次生危害:一是扑灭突发动物疫情要扑杀疫点疫区范围内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销毁动物产品及其饲草饲料;二是疫点疫区会采取封锁政策,影响当地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三是扑灭动物疫情后,在法定的时间内实行禁养,养殖从业者临时失业,产业上下游的投入品供应商、销售商、客户都会有一定程度的流失;四是扑灭动物突发疫情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配合。
  4.1 预防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等预防工作负总责,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实施预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实施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做好免疫、消毒等预防工作。   4.2 监测
  市、县畜牧兽医、林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建立突发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3 预警
  根据对突发动物疫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疫情预警,预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四个级别,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动物疫情的种类、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3.1一级预警
  省内或我省毗邻地区发生I级疫情时,农业部向我省或省内未发生疫情地区发出一级预警。
  4.3.2二级预警
  省内或我省毗邻地区发生II级疫情或重大动物疫病毒种发生丢失时,省农业厅向省内未发生疫情地区发出二级预警。
  4.3.3三级预警
  省内发生IV级疫情或省内毗邻地区发生Ⅲ级疫情时,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本辖区未发生疫情地区发出三级预警。
  4.3.4四级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定为四级预警,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向本辖区可能发生疫情的区域发出预警:
  (1)在监测中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阳性样品,根据流行调查和分析评估,有可能出现疫情暴发流行的;
  (2)周边县(市、区)发生IV级疫情时。
  各级别突发动物疫情预警的发布和解除要符合疫情发布的有关规定。
  4.3.5预警行动
  接到预警的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发生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的检疫监督工作。
  5.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兽医诊断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饲养、生产、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单位。
  (2)责任报告人:各级突发动物疫病指挥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生产、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人员;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单位的人员。   5.2 报告形式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5.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逐级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级初步怀疑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不能排除疑似的应立即按要求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并将疫情逐级报至所在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挥部、政府。事发后逐级上报市政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上报省政府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5.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己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6.1 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6.1.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国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或与毗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含山西省在内有多个省份呈疫情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含山西省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
  (3)动物暴发的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构成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并出现人员死亡或扩散趋势。
  (6)经国家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6.1.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山西省有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在省内有5个以上20个以下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或山西省与毗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山西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或者5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丢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员感染。
  (5)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全省3个以上市,或二类动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多起感染人的病例,并在一定时期内病例数出现暴发性增长。
  (6)经国家或山西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6.1.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级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所辖不足5县的按所辖全部县)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级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所辖不足5县的按所辖全部县)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或动物发生的人畜共患病引发人感染病例。
  (5)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出现动物不明原因大规模死亡。
  (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6.1.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动物疫情分级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分级响应
  6.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省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动物疫情扑灭工作。
  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具体组织实施突发疫情处置工作。
  6.2.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承担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应急响应职责。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指挥部组织专家组对突发动物疫情进行评估,并根据专家意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处置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调集全市范围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划分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疫情发生地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3)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置措施
  扑杀并销毁疫点内染疫动物和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对病死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按规定扑杀并销毁疫区内染疫动物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动物和疑似染疫动物产品;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按规定施行紧急免疫接种;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及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按规定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组织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和人员进行检查和消毒。
  开展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的疫病监测,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关闭规定范围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4)按国家规定做好动物疫情信息发布工作。
  (5)开展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6)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疫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具体组织实施突发疫情处置工作。
  6.2.3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级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市级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6.3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置人员应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6.4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市、县指挥部的决策,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6.5 应急结束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置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同级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上级指挥部根据下级指挥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6 善后处置
  6.6.1调查与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市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及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至省指挥部。
  6.6.2灾害补偿
  市指挥部按照各种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补偿数额等级标准,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其饲养动物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6.3抚恤和补助
  市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进行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6.4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疫情处置期间设定的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由原设定政府或单位取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6.5社会救助
  发生动物疫情后,有关部门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7.1 应急队伍
  7.1.1应急队伍组成
  市、县指挥部要建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队伍,由畜牧兽医、卫生、林业、公安、工商、军队、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7.1.2应急队伍任务
  应急处置队伍根据各级指挥部的要求,按照划定的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具体范围,对疫区实施封锁、隔离,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落实相应疫情处置措施。
  7.1.3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
  应急处置队伍组成后,应当对组成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保证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培训内容包括:
  (1)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2)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包括:
  ①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②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③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④动物防疫法律法规;⑤临时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⑥其他相关知识。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预备队人员之间工作协调、配合的要求。
  (6)其他有关知识、要求。   7.2 应急物资
  7.2.1 应急物资
  市、县指挥部应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充足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7.2.2管理办法
  7.2.2.1 市、县(区)建立相应的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重点储备小型消毒设备、消毒药品、防护用品等。
  7.2.2.2 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及时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处于有效状态。
  7.2.2.3 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不得挪用。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按防控疫情需要,市指挥部各组、各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人向指挥长提出书面申请(如遇情况紧急,也可电话申请,书面申请随后附上),由指挥长、副指挥长根据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下达人员、物资调运命令。
  8.1 通信保障
  通信运营部门保障动物疫情应急信息传递的畅通,确保复杂情况下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相关信息。   8.2 交通运输保障
  公路交通、铁路部门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优先通行。   8.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8.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8.5 经费保障
  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用于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应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置、疫情监测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予以保障,具体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按国家及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生不可预测的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追加经费,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8.6 技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兽医诊断实验室,配备和及时补充重大动物疫病诊断设施设备、人员,做好动物疫病诊断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8.7 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指挥部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地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0.1 名词解释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己消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10.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农业委员会牵头制订,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印发实施。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10.3 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0.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10.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2011年预案废止。
   附件:1.阳泉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电话表
  2.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响应流程图
  3.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响应流程图
  4.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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