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字号:宁人社办发〔2020〕24号
- 公布日期:2020.04.27
- 施行日期:2020.04.2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突发事件 疫情防控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人社办发〔2020〕24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加快落实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负措施,推动建筑企业复工复产,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0号),现就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自《实施意见》2020年3月18日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暂缓缴存工资保证金,已缴存的新建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最迟要于5月22日前返还,已经以金融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形式缴存的不再返还。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338号)要求,严格执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规定,对连续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从下年度起减半缴纳工资保证金;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免缴工资保证金。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保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建规发〔2019〕7号)要求,加快推行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存工资保证金,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大力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确保开复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全覆盖。对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农民工工资专户且上年度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企业,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认后,下年度可减半缴纳工资保证金。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部门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落实阶段性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工作。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宁东管委会请于2020年7月10日前,将本地区(含所辖县、区)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及《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况统计表》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联系人:宋红娟 联系电话:0951-5099038(传真)
附件:《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况统计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4月2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4月27日
附件
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名称 | 3月18日至6月30日暂缓缴存 工资保证金情况 | 3月18日以来收缴的 工资保证金返还情况 | ||
项目个数 | 缓缴金额 | 项目个数 | 返还金额 | |
市本级 | ||||
区 | ||||
区 | ||||
县 | ||||
县 | ||||
全市合计 | ||||
注:数据统计周期为2020年3月18日至6月30日。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