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公告
- 制定机关: 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布日期:2020.02.17
- 施行日期:2020.02.1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房地产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公告
为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及乌鲁木齐市委市政府的疫情防控工作安排部署,切实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降低疫情对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影响,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调整,公告如下:
持续推进住房公积金线上服务。疫情防控期间,各缴存单位、职工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微信公众号、手机APP、12329服务热线等渠道咨询或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业务。 对特殊人群不计贷款逾期记录。对因感染新型冠状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逾期记录不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本人可向中心提出申请,中心核实后将尽快予以调整。 暂时调整正常连续缴纳六个月的贷款条件。因受疫情影响,单位未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疫情结束后办理补缴的,期间中断时间不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的连续计算。 延长提取和贷款资格时限。在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因无法办理业务而导致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和贷款资格超过时限的,办理资格可延长到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 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租房职工,根据其实际需求,经管理部核实上一年度租房提取信息,如未发生变化,可线上办理租房提取。 减轻企业负担。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视情况按规定程序可申请调整比例,待企业复工复产效益提高后,恢复正常缴存比例。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17日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