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0.02.10
- 施行日期:2020.02.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妇幼卫生 疫情防控
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卫生健康委,驻呼各助产机构、市妇幼保健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司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方案(试行)》,各地要高度重视疫情期间母婴安全保障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严格落实属地化管理。各旗县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明电〔2020〕8号),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认真制定妊娠合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救治工作预案,确保疫情期间母婴安全。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要预留足够数量的床位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孕产妇患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辖区产儿科病床,并根据疫情发展情况随时调整,落实好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严格实施预检分诊制度。驻呼各助产机构严格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及发热门诊制度(未设置或未达到设置发热门诊标准的专科医院,疫情期间暂停助产业务及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禁止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台与导诊台混用,各助产机构严格执行发热孕妇接诊、筛查流程,认真落实发热孕产妇登记报告制度。发热门诊和观察室要在独立区域设置,要有明显标识,保持良好通风、落实消毒隔离措施,防止人流、物流交叉,切实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相关制度,一旦发现疑似病例,做好防护后由辖区指定专用车辆,送定点医院疑似病房确诊治疗。 落实定点收治医院。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确定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为我市妊娠合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孕产妇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旗县也要确定定点医院,旗县级定点医院要设置隔离病房,疑似患者和确诊患者分房间隔离,要具备呼吸道疾病收治条件和产科接诊能力。呼和浩特市范围内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孕产妇确诊病例后,立即启动定点医院工作。呼和浩特市第二医院要专门设置疑似病房,收治经排查仍不能排除的疑似患者。各定点医院对发现的妊娠合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孕妇,一律无条件接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不得将患者擅自转诊。 严格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疫情期间,进一步加强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的落实,严守母婴安全底线。各助产机构要严格落实孕产妇妊娠风险动态评估、高危专案管理制度,将孕妇每次产检和高危妊娠评估情况及时录入呼市妇幼健康信息系统,并按照要求报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各旗县区妇幼保健机构做好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相关信息的采集、登记和统计。做好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工作。 严格落实报告制度。各助产医疗机构按要求统计、上报孕产妇、新生儿相关疫情信息。一旦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孕产妇在2小时内报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各旗县区妇幼保健机构要及时逐级上报至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市卫生健康委妇幼科。 加强人员培训。各旗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助产机构要组织产儿科医务人员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和防控等方案的培训,重点加强诊疗方案、首诊病例诊断程序和医院感染防控、个人防护、病例发现与报告等内容的培训,提高产儿科医务人员对妊娠合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孕妇病例的早期识别、诊断和治疗能力,提高防控和诊疗能力。 压实责任,注重辖区管理。呼市妇幼保健机构要发挥辖区管理职能作用,加强对辖区内助产医疗机构的评估和技术指导,并按要求统计、上报相关疫情信息,各旗县区妇幼保健机构全力加强辖区内孕产妇日常管理和健康状况监测,配合辖区疾控、医政、应急等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和诊疗工作。 强化督导、严格实行问责制。旗县区卫生健康委对辖区助产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发热门诊的设立、发热病人的登记上报、院感、医务人员防护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呼市卫生健康委将组织专家组对各旗县区的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及疫情期间违反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追究责任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各旗县区卫生健康委于2月5日前将辖区内助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报呼市卫生健康委。
附件:呼市地区疑似妊娠合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就诊流程图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