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统筹疫情防控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发挥保险作用支持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市的通告
贵阳市统筹疫情防控期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发挥保险作用支持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市的通告
为统筹做好全市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发挥保险支持作用,帮助企业应对疫情风险,加快复工复产复市,稳定扩大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为发挥保险在疫情防控中的风险分担和保障作用,市人民政府会同有关保险机构设立政策性保险产品,向企业提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市保险支持,鼓励企业本着自愿原则自行选择购买。 首批政策性保险产品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提供(保险方案详见附件1和附件2)。 对承担省、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的相关企业和市级重点企业,在购买附件1保险产品时,由市级财政性资金给予保费50%的补助。
对在我市注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标准详见附件3),在购买附件2保险产品时,由注册地区(市、县、开发区)财政资金给予保费50%的补助。 凡纳入市级财政性资金补助范围的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由企业自愿向相关保险机构投保。投保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50%保费,保险机构与投保企业签订保险合同,出具全额保险发票,完成投保流程。
凡在我市注册的小微企业,实行自愿投保、即保即补,由投保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50%保费,保险机构与投保企业签订保险合同,出具全额保险发票,完成投保流程。 凡享受上述财政性资金补助的企业,应于2020年3月15日前恢复生产经营,并完成投保。 对投保和申请补助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的企业,将被纳入贵阳市社会信用体系联合惩戒名单,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企业及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本通告相关事宜由贵阳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0851-86983323(贵阳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0851-85842098(人保财险贵阳分公司)
0851-88682971(太平财险贵州分公司)
附件: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阳市复工复产复市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方案》
2.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阳市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复市防疫政策性保险方案》
3.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表》
2020年2月22日
附件1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企业在保险地点范围内由于发生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企业应政府要求停工停产,承担以下责任:
(一)因疫情停业造成的非制造业企业的直接损失或成本损失(详见特别约定);
(二)造成制造业企业在产品损失(详见特别约定);
(三)雇员工资及隔离费用支出(详见特别约定)。 保险方案
(一)承保条件
被保险财产 | 方案一 | 方案二 | ||
累计限额(万元) | 保费(万元) | 累计限额(万元) | 保费(万元) | |
因疫情停业造成的非制造业企业的直接损失或成本损失、造成制造业企业在产品损失 | 50 | 6 | 100 | 10 |
雇员工资及隔离费用支出 | 50 | 100 | ||
合计 | 100 | 200 |
(二)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人民币1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三)保险期限:六个月;
(四)投保对象:所有企业均可投保;
(五)特别约定:
1.经双方同意,本保单仅承保因下列原因使被保险人因疫情停业造成的非制造业企业的直接损失或成本损失、造成制造业企业在产品损失、雇员工资及隔离费用支出,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和卫生的法律法规规定,恪尽职责以使营业处所避免发生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是保险人承担本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由于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营业处所内被确诊有任何人患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该营业处所进行封闭或隔离。
2.被保险人应在完全满足当地政府要求复工的条件后准时进行复工,本保险不承担被保险人因未满足复工条件而擅自复工或者复工后因违反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和指令而导致的损失和费用,也不承担被保险人在未复工前所发生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3.隔离雇员工资:以其隔离当月工资作为基准核算,每人每月最高赔偿限额人民币6,000元。(1)应政府强制要求隔离的雇员,最高赔偿期限14天;(2)确诊病例赔偿期限自隔离日起至医院确认治愈止,最高赔偿期限六个月。
4.隔离费用:政府主管部门要求隔离的雇员每人每次事故赔偿人民币1,000元。
5.【造成制造业企业在产品损失】是指在产品因紧急停工后无法保存,需报废处理造成的实际损失。
6.【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年满十六周岁且不超过65周岁的人员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未满十六周岁的特殊人员, 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等。但因委托代理、行纪、居间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称雇员。
7.【因疫情停业造成的非制造业企业的直接损失或成本损失】是指因疫情防控要求停业,导致产品未能在保质期内销售造成的损失。 承保方式
由人保财险贵阳分公司牵头,联合平安、太保等20家保险主体共同承保。
附件2
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复市防疫政策性保险面向注册地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微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认定)。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导致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保险人依据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营业损失:
1.被保险人营业场所内雇员被确诊患法定传染病或与患法定传染病者接触的,政府主管部门命令该营业场所全部封闭或隔离;
2.被保险人营业场所相邻的其他企业的营业场所内雇员被确诊患法定传染病或与患法定传染病者接触的,政府主管部门命令被保险人的营业场所全部封闭或隔离。
(二)雇员在从事与被保险人相关工作中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NCP),导致一级伤残或死亡的。 保险方案
(一)承保条件
赔偿范围 | 方案一 | 方案二 | 方案三 | ||||||
赔偿 金额 | 累计赔偿金额 | 保费 | 赔偿 金额 | 累计赔偿金额 | 保费 | 赔偿 金额 | 累计赔偿金额 | 保费 | |
停工期间营业损失等 | 1800元/天 | 5万元 | 1000元 | 3600元/天 | 10万元 | 2000元 | 5400元/天 | 15万元 | 3000元 |
雇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一级伤残或死亡 | 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 | 100万元 | 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 | 100万元 | 每人赔偿限额10万元 | 100万元 |
备注:停工期间营业损失包括工业企业的在产品损失、库存商品损失、员工工资、隔离费用、租金等。
(二)无免赔
(三)保险期限:六个月
(四)赔偿方式:赔偿金额=每日赔偿标准*企业封闭或隔离的天数,最高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注:企业封闭或隔离的天数是自患法定传染病或与患法定传染病者接触导致企业封闭或隔离当天之日起至企业再次获得政府核准同意复工批复之日止)。 特别约定
(一)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NCP)。
(二)保单生效日期前已确诊或疑似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NCP)的雇员不属于保障范围。
(三)被保险人应在完全满足当地政府要求复工的条件后准时进行复工,本保险不承担被保险人因未满足复工条件而擅自复工或者复工后因违反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和指令而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附件3
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表》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信息传输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0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0 | 1000≤Y<200000 | 100≤Y<1000 | Y<1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20000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Z<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