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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定区处置重特大植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定区处置重特大植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嘉府办发〔2017〕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嘉定区处置重特大植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嘉定区处置重特大植物疫情应急预案

  为确保本区一旦发生重特大植物疫情时,能够及时、高效、有序地采取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本区农业生产和生态安全,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根据《上海市处置重大植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科学处置,以人为本、快速应对,密切协同、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二、疫情监测
  (一)区植物检疫机构在本辖区内建立区、镇两级重大植物疫情监测预警系统,设立若干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点,对检疫性有害生物动态监测。
  (二)区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植物及其产品开展日常检疫执法检查,加强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市场检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植物突发性、传播蔓延快、危害程度大的可疑有害生物,应及时向区植物检疫机构报告。
  (三)区植物检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予以核实,怀疑是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在半天内将情况逐级上报市植物检疫机构,并按规定送样到指定市植物检疫实验室鉴定。   三、疫情确认
  (一)区植物检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专职植物检疫员到现场进行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检疫性有害生物且区植物检疫机构不能确诊的,要报市植物检疫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协助诊断,并按检疫操作规程的规定送样到市植物检疫实验室鉴定。
  (三)一旦发现并确定疫情,区植物检疫机构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应急处置,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控制,坚决防止疫情人为扩散蔓延,要在确定疫情一天内立即报请区应急办;对A级重大植物疫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农委报告。   四、疫情分级
  按照重大植物疫情的发生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重大植物疫情由高到低分为四级:A级、B级、C级和D级。
  (一) A级重大植物疫情
  发现从国外、市外传入本区或本区局部已发生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极大、特别危险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A级重大植物疫情:
  1.在本区新发现1例以上有特大危险性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外来有害生物,已对农业生产、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特别重大影响,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2.在区发生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外来有害生物疫情,造成1千亩以上连片农作物严重减产、绝收,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3.农业部或市政府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植物疫情。
  (二) B级重大植物疫情
  区内虽有零星发生或偶然传入,但发生范围不广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较大、高度危险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B级重大植物疫情:
  1.在本区新发现1例以上有重大危险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外来有害生物,已对农业生产、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2.在本区发生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外来有害生物疫情,造成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农作物严重减产、绝收,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有迅速扩大趋势;
  3. 市政府或区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植物疫情。
  (三) C级重大植物疫情
  区内有一定发生范围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较小、中等危险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C级重大植物疫情:
  1.在本区新发现1例以上有较大危险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外来有害生物,已对农业生产、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2.在本区发生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外来有害生物疫情,造成100亩以上、500亩以下农作物严重减产、绝收,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3.市农委或区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植物疫情。
  (四)D级重大植物疫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D级重大植物疫情:
  1.在本区新发现1例以上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外来有害生物;
  2.在本区发生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造成50亩以上、100亩以下农作物严重减产、绝收,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
  3.市或区农委认定的其他一般植物疫情。   五、组织体系
  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一)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C级、B级、A级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视情成立区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重大植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总指挥由区领导确定,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所在街(镇)政府领导担任,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委。根据处置需要,可设置现场工作、疫情防控、后勤保障、信息发布等若干行动小组,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各街镇(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疫情全面普查和控制工作。
  (二)各联动单位职责
  1.农业、林业部门职责。区农委、区绿化市容局是区政府主管重大植物疫情的职能部门,也是处置重大植物疫情的责任部门,综合协调本区重大植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开展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和防疫工作,收集、分析国内外疫情信息,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负责制订重大植物疫情预防、预警、控制和处置的技术方案。必要时,提出划定疫区和保护区方案。
  (3)组织、协调区有关部门和街(镇)政府搞好紧急调拨农药、药械等应急防控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保证应急处置有关响应快速、有效进行。
  (4)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及时提出成立相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建议,组织并检查、督导重大植物疫情封锁、扑灭和控制的实施。
  (5)组织对重大植物疫情防控、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6)承担本区重大植物疫情结束后的疫情日常管理工作。
  (7)承办市农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经济部门职责。一是全面负责告知有关经营企业和市场的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相关防范措施;二是配合农业、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通报非法调入植物、植物产品。
  3.工商部门职责。一是禁止疫区内未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上市交易;二是加强市场检查,严厉打击销售未经检疫货物的行为,封存、处理染疫货物。
  4.交通、运输和邮政等部门职责。依法加强管理,打击违法运输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行为,在承运、收寄本区和外省市的应检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时,严格查验“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无证的不予承运、收寄,对种类、数量与植物检疫证书不符或无证调入的,要及时通知所在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处理。
  5.公安部门职责。一是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可能携带、传播疫情物品的处理工作;二是加强疫区车辆凭《植物检疫证书》调运的运输监管;三是要协助并配合农业、工商部门,做好严厉打击违法调运、销售染疫货物的活动和集中整治集贸市场行动。
  6.爱国卫生委员会职责。负责对全区范围内的疫情监控、举报和处理。
  7.市容环卫部门职责。配合对染疫货物进行处理,负责处理物和污染物的收集、现场清理等工作。
  8.财政部门职责。负责疫情预警、监测、控制和扑灭所需专项经费的落实。   六、疫情应急反应
  (一)响应等级
  本区处置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A级、B级、C级、D级重大植物疫情。当出现跨区域、大面积重大植物疫情并有可能进一步扩散时,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二)疫情先期处置
  1.发生疫情的单位、乡镇、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相关单位要在第一时间进行即时处置,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防止和减少疫情的人为和自然扩散,控制疫情发展。
  2.发生植物疫情后,区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如对染疫物品进行封存、消毒和销毁,封锁疫点,防止疫情人为扩散,减少自然扩散。
  3.“指挥部”应当收集汇总疫情种类、发生程度、分布范围等有关情况,根据现场实际或征询有关专家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疫情等级,及时上报区、市政府。必要时,请市政府划定、公布疫情点、疫区和控制方案。
  4.D级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在先期处置基础上,由区农委会同疫情发生地街(镇)政府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分析调查植物疫情及其发展趋势,组织开展疫情调查、监测和处理,进行疫情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5.C级、B级、A级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区农委会同疫情发生地街(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全力以赴,立即调动应急处置力量,及时赶到疫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一旦疫情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视情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应急处置。因疫情的发展和危害程度的变化而需要变更疫情级别的,应当及时报请区、市政府。
  (三)扩大响应与紧急处置
  1.一旦发生先期应急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特大疫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并可能进一步扩散的特大疫情,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应根据市紧急处置指挥部的决定,扩大响应范围,提高响应等级,由市重特大植物疫情紧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实施疫情控制行动。
  2.发生特大植物疫情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当根据市紧急处置指挥部指令,立即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疫情处理队伍和社会力量,采取各项措施,确保疫情监控和扑灭行动有效进行。
  (四)终止应急响应程序
  1.D级重大植物疫情由区农委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终止,并向市农委报告。
  2.C级、B级、A级重大植物疫情由市农委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并视情终止相应应急响应。
  3.对短期内无法彻底扑灭的疫情,由市农委制定长效控制方案,继续采取检疫、封锁、控制和消灭等措施,并加强相关疫情的日常管理。
  (五)后期处置
  1.恢复生产
  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根据植物疫情发生特点,及时指导发生地企业和农户更换非寄主植物,保障生产。重大疫情被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等限制性措施,指导发生地区迅速恢复生产。
  2.社会救助
  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区民政局会同疫情影响街(镇)政府搞好受灾户的救助,并负责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
  3.灾害补偿
  根据市农委对发生重大疫情制订灾害补偿标准。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区农业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补偿规定,对在扑灭或防止重大植物疫情传播中遭受损失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补偿。
  4.调查与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区农委会同疫情发生地街(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原因、性质、影响范围、受损程度、责任及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核实。   七、保障措施
  (一)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重大植物疫情应急防治与处置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联动机制。由区农委负责组建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置专业队伍,有关街(镇)政府负责组建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培训与演练,一旦发生重大植物疫情,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二)经费保障
  依照市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区财政要确保植物疫情专项资金到位,保障重特大植物疫情控制预备队的建立、装备、培训和演练等工作,保证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区财政每年设立5万元的植物疫情应急控制专项储备资金,做到随用随拨,必要时增加储备资金。
  (三)治安保障
  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后,公安部门、武警部队与疫情发生街(镇)政府要协助搞好疫区封锁与疫情扑灭,维护疫区社会稳定。
  (四)科技支撑保障
  由区农委组织有关科研机构加强疫情调查、评估、趋势预测等技术研究。提高重大植物疫情检疫与控制、初始种群的野外监测与种群大面积暴发危害的检测技术。建立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危险性外来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系统,确定重大植物疫情高、中、低风险管理名单。
  (五)装备物资保障
  区政府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主要储备监测器、诱剂、农药、药械、熏蒸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库由区农委管理。
  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应急物资存储的基础上,要加强物资应急配备信息的收集,一旦需要可以紧急大量购买、充实应急物资。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农委负责解释。
  (二)预案修订
  区农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三)预案报备
  区农委负责将本预案报市农委备案。
  (四)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农委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九、名词术语解释
  1.重大植物疫情:指由植物检疫性或危险性病、虫、杂草等造成的,对农业生产、生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对人畜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
  2.植物检疫:指由国家检疫机构,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对生产及流通中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品,采取一系列旨在预防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播蔓延和定殖危害的技术及行政措施的综合管理体系。
  3.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指按照植物检疫法律规定,由国家或省级农林业部门制定并明文规定采取检疫措施禁止传播蔓延的,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一些特定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包括国家规定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各省、市、自治区补充规定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4.外来有害生物:指由原来的生存地经过自然的或者人为的途径进入一个新的生存地,并对新环境的农业生产、生物多样性、人畜健康造成损失或者威胁的主要危害植物的病害、昆虫和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
  5.危险性大: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本地区有病、虫、杂草良好的适生条件,一旦发生或传入很难防治和根除;二是对农业生产、生物多样性、人畜健康会造成重大的损失或威胁。根据其在原发地发生程度和对本地区的威胁,由专家分析判断确定危险性程度。
  6.暴发: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虫害、患病或死亡植物,其发生率、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生和发病水平。
  7.发生点:指植物病、虫、草害所在的地点,一般为植物病、虫、草害所在的农田、园艺场或其他有关种植、存储和经营单位。
  8.发生区:指以发生点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9.疫点:指依法采用行政手段划定和公布的植物疫情发生点。
  10.疫区:指依法采用行政手段划定和公布的植物疫情发生的区域,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有害生物传出。
  11.保护区:指在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比较普遍的情况下,采用行政手段划定的未发生区域,以防止疫情的传入。
  12.受威胁区:指疫区外一定范围内受疫情威胁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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