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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八部门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精神的通知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八部门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精神的通知
(南银发〔2020〕16号)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精神,现结合江苏实际补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流动性支持,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投放
  (一)进一步加强对法人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支持。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充分运用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有效保障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对法人金融机构因支持疫情防控产生的再贴现需求,给予优先审批。法人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流动性管理,集中更多资金支持实体经济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列入国家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在总行专项再贷款政策框架内,指导督促相关商业银行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并加强跟踪监测和管理。对其他疫情防控保障企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加大信贷投放,人民银行分支行要积极给予有关金融机构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并视情况可开展再贷款展期。人民银行和银保监局分支机构要督促建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主办行制度,对各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由主办银行独立或牵头为重点企业提供最优质的融资服务。对防疫相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企业,各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开通快速审批通道,全力满足其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并给予优惠利率。
  (三)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和担保工作。对列入国家级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确保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低于1.6%。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企业,经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贷款的反担保要求,进一步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且对重点企业担保、再担保有实际行动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除享受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优惠政策外,省财政厅还将对其担保费给予一定的补助。
  (四)开设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融资绿色通道。在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设为期6个月的融资绿色通道,设立重点保障企业板块,全力满足我省国家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的融资需求;鼓励银行面向我省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含承诺无还本续贷)。绿色通道内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含无还本续贷),原则上应在参与银行上年同类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基础上降低50个基点,其中贷款利率至少降30个基点。各地转贷服务公司(基金)提供转贷服务,各银行机构要全力支持上述转贷业务。对绿色通道内发放普惠型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省级财政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分担支持,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提供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局要主动做好绿色通道宣传推广落地工作,加强对辖区金融机构的指导协调。
  (五)加强对受困企业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银行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要通过降低贷款利率、推广无还本续贷、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于纳入重要医用物资、重要生活物资骨干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领域的小微企业贷款,鼓励银行机构在原贷款利率水平上进一步降低。各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要督促成员单位管控负债成本,维护定价秩序,在特殊时期最大限度地向实体企业让利,共克时艰。对于无法按时还款的个人和企业,各银行机构要分类施策,不得单独因疫情影响原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监管部门将适当针对性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各银行机构要严格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保护信贷人员工作积极性。
  (六)有针对性地做好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信贷服务工作。对受疫情影响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应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加强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金融支持,防止已脱贫人员受疫情影响再次返贫。已经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要优先给予支持。   二、切实改进金融服务,为疫情防控提供坚实保障
  (七)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质效。各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强化互联网、手机APP等电子渠道服务,引导客户减少非必要的现场业务办理。各银行要开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全力配合应急物资采购资金支付、企业捐款、财政资金划拨等工作。支持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意外险、健康险等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为保险消费者特别是广大医护人员提供保险保障。鼓励保险机构向疫情防控一线人员捐赠保险。对疫情相关出险理赔客户,保险机构要最大限度简化理赔流程,在医院等级、医保结算、诊疗项目等方面减少限制,确保高效理赔。
  (八)发挥地方金融从业机构补充作用。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三农”客户的金融服务力度,进一步简化续贷程序,降低融资利率。鼓励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开展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运输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帮助企业降低成本。鼓励有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客户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酌情增加资金投放、缓收或减收租金。
  (九)改进完善各项金融服务。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及时制定疫情防控期间的现金供应预案,确保现金供应充足;商业银行要加大对医院、商超、加油站的现金服务。保持支付清算通畅运行,组织各系统参与者协调行内资源、做好应急安排,确保支付系统和行内系统安全稳定。优化征信服务,积极引导企业和个人通过互联网、商业银行网银等渠道查询信用报告;探索通过邮寄方式反馈企业信用报告。开辟财政资金拨付“绿色通道”,对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做到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   三、加强政策协同,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十)加大债券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力度。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加强动员和指导,组织辖内主承机构迅速摸排相关企业发行需求,动员有现实需求的企业通过交易商协会绿色通道发行债券,保障企业生产运行所需资金;要摸排辖内地方法人机构金融债需求,动员符合条件的机构通过人民银行金融债申请发行绿色通道申请办理。债务融资金融工具主承机构在为疫情防控相关的企业开展债券主承销业务时,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化内部流程,缩短办理时间。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整理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融资需求,主动发行金融债,加强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金融支持。
  (十一)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部门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视疫情发展情况积极审慎作出妥善安排。
  (十二)对部分特殊股票质押协议进行展期。证券公司在开展股票质押业务时,对于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客户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如是湖北地区客户(即注册地在湖北省内的企业或者住所地在湖北省内的居民),可申请展期6个月,由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展期;如是其他地区客户,可与证券公司协商展期3至6个月。
  (十三)鼓励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加强对防控疫情领域的服务。鼓励证券公司对抗击疫情的生产型企业和医疗服务机构开辟优先服务渠道,通过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业务方式,提供快捷融资服务支持,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流向防疫抗疫相关企业。支持证券公司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为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提供优惠金融服务。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发挥专业优势,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流向与防疫抗疫相关的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研发生产类企业,为防疫物资保障和科学研究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四、简化流程和手续,提高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
  (十四)对经常项目购汇需求特事特办。简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购付汇流程与材料,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允许境内外支援疫情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直接进入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便捷办理资金入账和结汇手续。
  (十五)支持企业跨境外币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十六)为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支持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的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资本项下人民币资金收入在境内使用等业务,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抽查。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产生的跨境人民币捐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立相关专用账户的要求,并在交易附言中加以注明。
  (十七)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检查,并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行报备。   五、加强金融部门党的领导,团结协作众志成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十八)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全省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把思想切实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十九)进一步加强配合协调。省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会商,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及时总结经验、研究问题、提出建议。各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卫健、财政、工信、新闻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工作对接,提高联合防控疫情的针对性、精准性和有效性。人民银行分支行要督促各地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定价行为的监测与指导,为防控疫情创造良好的市场定价秩序。
  (二十)进一步加强分析监测。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内金融机构防控疫情工作的指导,做好对辖内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金融风险和相关新闻舆情等情况的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二十一)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及时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支持疫情防控情况的督促指导和定期通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形成金融支持疫情防控的合力,有效推动工作开展。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略)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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