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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市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2005〕13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最近,国家卫生部王陇德副部长在审批桂林市为“国家卫生城市”称号时,对桂林市结核病、艾滋病、伤寒副伤寒等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作了重要指示。为认真贯彻国家卫生部领导的指示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切实加强我市传染病防治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政府行为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和巩固创卫成果、维护桂林国际旅游城市声誉、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我市传染病发病的严峻形势,切实加强以传染病防治为主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将这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议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行统筹安排,要从领导体制、经费投入、防治制度的落实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特别要确保把结核病、艾滋病、伤寒、狂犬病等重大传染病的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防治工作目标,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整改和措施的落实
  (一)结核病
  1. 控制目标:以县和市城区为单位,新涂阳病人发现率达70%以上,新涂阳病人治愈率达85%以上,病人丢失率小于5%。
  2. 工作要求:按照国家两次督导我市传染病工作时,提出的5个问题和市政府有关会议提出的要求及《市卫生局关于下发桂林市卫十项目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卫疾控〔2005〕21号)的具体措施,制定工作实施方案逐条逐项抓好落实。当前,要着重解决项目配套经费和乡村医生的报酬,健全完善本级规划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坚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专题研究结防规划的实施情况,解决结防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二)艾滋病
  1. 控制目标:采取综合干预措施,阻断和减少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传播,力争三年内我市HIV阳性检出率继续在全区处于中下水平,杜绝医源性传播。
  2. 工作要求:市、县(区)艾防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以上专题会议研究布置工作,落实本级艾滋病防治经费。市本级要认真抓好安全套推广工作,积极申报和筹备自治区级艾滋病防治示范服务区建设,并争取更多的新建项目。市、县两级都要继续加大对高危人群的监测、监控,发挥干预工作队的作用,努力探索艾滋病防控的新思路。
  (三)伤寒副伤寒
  1. 控制目标:今年全市发病率比去年同期下降15%以上,今后每年下降10%,控制群体性暴发流行,力争5年内我市发病率在全区处于中下水平。
  2. 工作要求:市、县两级政府要定期分析伤寒副伤寒高发的形势,拨出专项监测经费,加大监测监控力度。重点抓好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卫生防病工作,严格控制群体性疫情暴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校医的配备,发挥校医在防病第一线工作的作用。
  (四)狂犬病
  1. 控制目标:今年全市发病率比去年有明显下降,力争3年内控制我市狂犬病高发势头。
  2. 工作要求: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今年全区、全市狂犬病防控工作会议精神,学习推广兴安县经验,加强政府统一协调,发挥畜牧水产、卫生、公安、市容、工商等部门的作用,把灭犬、控犬、犬只免疫、人群免疫和犬伤后处理等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五)重大动物疫病、人畜禽共患疫病和非典
  1. 控制目标:严防禽流感和非典传入我市。
  2. 工作要求: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上突出位置,认真分析形势,适时听取有关部门的汇报,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工作,采取坚决果断措施,抓好各个环节的落实。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坚持查处贩卖宰杀果子狸、候鸟等野生动物和宰杀、售销病死家禽家畜的违法行为,维护国际旅游城市的形象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六)加强交通工具传播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要求针对当前交通工具传播疾病的特点和趋势,结合我市旅游城市工作的实际,在近期,交通、旅游等部门要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年底前完成管理人员和司乘人员相关知识的培训,卫生部门要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指导和授课。
  (七)加强市、县各级医院感染控制科建设
  各县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国债传染病救助项目的建设并投入使用,市、县各级医院要完善预检、分诊的设置。各级政府要落实相关的配套政策,确保各项工作的开展。
  (八)抓好市传染病医院建设
  切实抓好市传染病医院国债项目的建设进度,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关心支持此项工作,并在政策措施上给予保障。同时,市城区各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近年来下发的传染病归口管理的文件要求,对确诊的传染病人统一送市传染病医院规范治疗。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进一步加强督查,落实责任制和过失责任追究制
  市、县(区)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强对上述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并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对工作不到位、职责不落实,造成传染病流行和其它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要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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