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初核工作的通告
- 制定机关: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27号
- 公布日期:2022.03.25
- 施行日期:2022.03.2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初核工作的通告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27号)
根据国家药监局工作部署,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注册申报初核工作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申报企业需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2号)要求准备注册申报资料,认真对照《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评要点(试行)》《家用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要求进行自查,符合要求的,企业将注册申报材料发送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电子邮箱(gdsp2022@163.com),并在邮件上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在收到资料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申报资料的初核,符合要求的,将初核意见报送给省局行政许可处;不符合要求的,将缺陷内容以电子邮件形式回复申报企业。 省局行政许可处在收到省局审评中心意见起2个工作日内将省局初核意见函发送给企业,企业在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系统申报注册时一并提交。
附件:新型冠状病(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评要点(试行)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5日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