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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宜宾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五届四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0日

  宜宾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计生部门应急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宜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宜宾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共享信息,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5事件分级
  根据国务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从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对事件分级适时进行调整。
  1.5.1Ⅰ级(特别重大)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100 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经省政府或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包括本市在内,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5.2Ⅱ级(重大)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州)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1.5.3 Ⅲ级(较大)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1.5.4 Ⅳ级(一般)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机构
  设立宜宾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
  市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根据宜宾市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服务需求情况,加强急救网络建设和急救力量配备;组织领导本市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应急工作;研究解决本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重大事项等。
  2.2办事机构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部署,协助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有关工作;起草以市领导小组名义发布的文件;组织、检查、督导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修订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专业队伍和专家组建设;承办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关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依其职责保证应急物资价格稳定,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指导突发公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所需的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储备和供应。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需要支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公安局: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车辆优先进入事件现场,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确保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好救治医疗机构秩序的维护,保证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必要经费,监督相关经费使用情况。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公职人员,按照国家、四川省和我市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抚恤待遇。对其他属于符合工伤保险范围的人员,依法保障其工伤保险待遇。
  市民政局: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死亡人员按照国家、四川省和我市有关规定,落实相应抚恤待遇。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的紧急运输。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医疗卫生力量和资源,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开展现场医疗救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和协助各县(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与管理。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2.4医疗卫生救援组织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组织包括:市卫生计生委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
  2.4.1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
  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在市领导小组和市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组织、指挥、协调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指挥部等各方力量,做好辖区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依托市紧急救援中心指挥调度信息平台,对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实施统一指挥、统一调度,保证救援工作的高效、科学、及时。
  2.4.2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专家组由各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负责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指导。
  2.4.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伤员转送和收治工作。市卫生计生委指定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作为应急医疗救治的基地医院,承担集中救治危重症伤员的作务。
  (1)综合救治基地医院: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为危急重症伤员综合救治基地医院。
  (2)中毒救治基地医院: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宜宾市矿山急救医院。
  (3)核和辐射救治基地医院:宜宾市工人医院。
  (4)心理卫生救治基地医院:宜宾市第四人民医院。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根据各自职能搞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监督执法。
  2.4.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根据医疗救援工作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级别的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在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配合。
  2.4.5各县(区)医疗卫生救援组织
  各县(区)可参照市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编成,结合工作实际,组建本单位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3 预报、预警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报预警制度。市、县(区)卫生计生部门和气象、水务、国土、地震、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及时获取突发公共事件预报预警信息,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通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应根据预警信息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 应急处置
  4.1信息共享
  4.1.1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必须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事件信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4.1.2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市和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包括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或医疗机构指定报告人(医务科或急诊科);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值班人员;市和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值班人员;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4.1.3报告时限、程序、内容和方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紧急救援中心立即按照急救调度原则、报告程序,通知、指挥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通知相关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市卫生计生委。发生较大及以上事件,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市紧急救援中心要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必须立即反馈信息到市紧急救援中心,以便调动后续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检诊分流人员要将伤员姓名、性别、伤员数、伤情、分流去向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医疗单位在接收伤员住院后,将伤员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目前生命体征、初步诊断、伤情、处置方案、下一步治疗意见等在2小时内书面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市紧急救援中心,并每日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报“突发事件伤员救治情况续报表”报告伤员伤情变化、医疗救治进展情况,如发生重要情况须随时报告。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报告方式包括:口头报告、电话或传真报告、网络报告、书面报告(报告卡、专题报告、报表)。口头报告后,事发2小时内必须提交书面报告。
  特别重要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1.4信息的通报
  县(区)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
  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通报后,应立即通知本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根据事件级别,市卫生计生委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向市级有关部门、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外籍人员或其他特殊人群伤亡,由市卫生计生委报市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4.1.5信息发布
  应急响应期间,市领导小组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并做好审核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先期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所在乡镇(社区)负有先期响应的第一责任,要首先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预案,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
  相关医疗卫生救援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派出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救援,防止事态扩大;了解并掌握事件情况,及时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救援情况。
  4.2.2分级响应
  按照突发事件级别,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响应级别。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国家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领导小组执行国家和四川省的处置决定,配合做好医疗救治、伤病员转送、院内救治和信息报送工作。县(区)政府及其卫生计生部门在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或市卫生计生委的指挥、协调下,结合实际,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行动。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由省领导小组启动Ⅱ级响应。市领导小组执行四川省的处置决定,配合做好医疗救治、伤病员转送、院内救治和信息报送工作。县(区)政府及其卫生计生部门在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或市卫生计生委的指挥、协调下,结合实际,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行动。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或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报告后,市领导小组立即启动Ⅲ级响应,同时启动市领导小组工作,市领导小组主要领导率相关成员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医疗卫生救援机构,迅速开展现场医疗救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有关处理情况;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请四川省支援。县(区)政府及其卫生计生部门在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或市卫生计生委的指挥、协调下,结合实际,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反应行动。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相关县(区)应急救援领导机构立即启动Ⅳ级响应,同时启动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工作,市领导小组分管领导视情况组成工作指导组赴现场指导,县(区)应急救援领导机构主要领导率相关成员赶赴现场,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协调指挥相关医疗机构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按程序及时向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送有关处理情况;必要时,请求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4.3处置措施
  4.3.1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自动承担起现场临时指挥、检伤分类和信息报告工作。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检伤原则及时开展伤病员的检伤分类、指挥后续到达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紧急处置和转送,负责现场伤员信息的收集,实时将现场信息上报市紧急救援中心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必须待现场伤员处置转运完毕,或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同意以后,方可撤离现场。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技术负责人由现场总指挥确定,协助总指挥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分级响应原则,市和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效率,加快抢救进程,及时科学救治伤病员。
  参加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向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报到,接受其统一指挥和调遣。
  (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遵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识。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并将救治伤病员的有关情况、注意事项等填写在伤情卡上,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医院救治,并做好以下工作:
  ①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②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③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④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⑤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医疗机构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2医疗机构救治
  收治伤病员的医疗机构,要立即开通急救“绿色通道”,对接收的伤病员进行早期处理,对有生命危险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理。同时,做好伤病员的统计汇总,及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超出医疗机构救治能力的伤病员,医疗机构要写好病历,按照统一安排,及时将其转往就近或指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并妥善安排转运途中的医疗监护。
  4.3.3疾病防控和卫生计生监督执法
  市、县(区)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计生监督执法等有关专业机构及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社会动员
  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县(区)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帮助。
  4.5应急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事发地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完成。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按照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决定实施。
  (2)重大突发事件:由省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建议,经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省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将终止响应信息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3)较大突发事件:由市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市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将终止响应信息报省卫生计生委。
  (4)一般突发事件:由相关县(区)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县(区)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县(区)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将终止响应信息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4.6总结评估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行动进行总结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检伤分类、转送、指挥协调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医疗卫生救援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等。
  评估内容要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总结报告要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部门。
  5 应急保障
  5.1技术保障
  5.1.1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体系
  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划,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加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2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市卫生计生委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市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主要包括:宜宾市紧急医疗救援队、宜宾市中毒事件应急处置队、宜宾市核与辐射事件应急处置队。
  各县(区)可参照市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编成,结合工作实际,组建本区域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分别建立院级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作要求,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出动的先后顺序进行分组,并配置相应的装备。120网络医院必须确保不少于2台设备完好的监护型救护车及相关人员的配置。
  5.1.3医疗救治基地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依托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建立危重伤病员综合救治、化学中毒、核与辐射、传染病、心理卫生五类卫生应急医疗救治基地。充分发挥基地的专业救治及业务指导功能。
  各级公立医院应根据要求,制定相应的预案,保证救治场所、床单元、医疗设施设备、医务人员的储备,并确保事件处置时及时到位。
  5.1.4开展科研和学术交流
  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学研究,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技术和方法,提高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水平。
  5.2物资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单位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经信部门负责组织上述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应急储备物资的运用按经信部门的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救援机构要建立物资储备和管理机制,储备一定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物资。
  5.3经费保障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卫生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和卫生应急救援基地医院建设经费、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经费、由市政府承担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各县(区)政府应积极落实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经费。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急救机构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安监部门或事故处理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公安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公安等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4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5信息技术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6 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6.1宣传培训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市和县(区)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消防、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力量,发挥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向居民、村民宣传自救、互救相关知识。
  6.2应急演练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卫生应急管理与专业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7 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7.2预案管理
  (1)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市政府审定。各县(区)根据本预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相关专项、部门预案中,要明确医疗卫生救援相关内容。
  (2)预案修订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5月11日印发的《宜宾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试行)》(宜府办发〔2007〕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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