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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的通知
(豫人社函〔2022〕295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畅通维权渠道。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通过新闻媒体、微博、部门官方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和办公地址,并安排专人值班,确保投诉举报电话畅通,严格落实电话登记制度和首问负责制,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相关违法线索,简化处理程序,快查处、快结案,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要加强线上举报投诉平台建设,及时公布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实现网上投诉举报、网上受理,最大限度方便劳动者维权。   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日常招用工行为的监管力度,对招用工较多、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实施重点监管、逐一排查,坚持早预防、早介入、早化解,督促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引导用人单位对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不歧视、不设障,多帮助、多包容;督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审核,确保用人单位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确保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享受就业政策和就业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年度检查,加强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活动监管,提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重点单位抽查比例,把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作为检查重点,切实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   三、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用人单位发布含有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招聘信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履行合法性审查义务、用工过程中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以及随意辞退新冠肺炎康复者等违法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快查快办,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从重处理处罚,相关违法情况计入单位诚信档案。   四、加强就业歧视案件审理工作。用人单位对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的,劳动者可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个人信息权益等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就业歧视案件,人民法院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要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劳动者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要依法主动进行调查。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五、完善行政司法联动协调配合机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要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健全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就业歧视情况和统计信息通报制度,通过简报、联席会议形式及时通报共享相关信息,研究会商就业歧视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相关违法行为线索,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核查并反馈结果。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影响力,广泛宣传《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市场主体的法治意识和守法自觉,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要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沟通,及时做好对劳动者的释法说理和安抚疏导工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对查处的涉及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典型问题,要主动公开曝光,强化警示震慑效应。   七、强化责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负责全省就业歧视案件执法、司法的统一协调指导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辖区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遵守《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就业歧视案件查处工作,各级人民法院依据管辖范围审理涉及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就业歧视诉讼案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对各地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推动各项工作落实,为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提供坚实保障,营造良好人力资源市场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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