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暨2022年春节期间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陕市监发〔2022〕13号
- 公布日期:2022.01.20
- 施行日期:2022.01.2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广告管理 疫情防控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暨2022年春节期间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
(陕市监发〔2022〕13号)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2022年春节将至,我省疫情防控也进入关键时期,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疫情暨春节期间广告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提高政治站位,落实疫情防控要求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全省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以及省、市疫情防控措施,提高政治站位,扛起政治责任,为赢得疫情防控的最终胜利贡献广告监管人的智慧和力量。 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广告导向监管
要强化导向监管,关注重点领域,做好以下工作。
(一)重点查处利用疫情信息进行商业炒作,发布宣称对新冠肺炎有预防、控制、治疗、治愈、偏方等内容的违法广告。
(二)重点查处假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名义,推销商品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
(三)重点查处含有虚假疫情信息,不恰当利用疫情公共信息以及不符合疫情防控规定要求,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
(四)重点查处使用或变相使用国旗,以及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形象,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内容的违法广告。
(五)重点查处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房地产、投资理财、教育培训等领域的广告违法行为。
(六)重点加强对大型商超、集贸市场、楼宇、旅游景点、交通干道等户外广告密集区域,以及网络交易平台、广播、电视、报纸、公共交通工具等重点媒介的监管。落实管理者责任,不发布、不传播虚假、来源不明的广告信息,及时清理利用其场所、网络平台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 加大办案力度,适时曝光典型案例
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辖区重点媒介广告加强监测,对重点区域户外广告开展检查。对涉及监管重点的涉嫌违法广告线索,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群众投诉举报的虚假违法广告线索等,要迅速查处。查办案件应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公示,典型案例可适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强化警示震慑力度。 发挥监管合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各地要积极利用地方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平台,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广告监管信息,特别是违法广告案件查办信息的通报,形成执法联动,提升监管合力。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分析研判,对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预防措施。进一步健全广告监管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工作信息报送渠道和主办人员通信联络全天候畅通。遇到重大广告监管事项,除按本单位要求进行处置之外,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请各地市市场监管部门广告科(处)加强工作协调、指导,并于2月22日前报送疫情暨春节期间广告监管执法工作情况,特别是查处的案件数、罚没款数及查处的典型案例。
联系人:高素红,电话:029-86138563、15388627759,
邮箱:ggc86138056@sohu.com。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0日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