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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慈善捐赠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慈善捐赠管理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民政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各有关慈善组织: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省各级民政部门、各慈善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防控疫情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发挥了慈善力量的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疫情防控慈善捐赠管理,依法有序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捐赠款物接收管理
  各慈善组织被确定为款物接受单位的,要按照《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规定,严格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款物接收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各慈善组织暂不接收与疫情防控无关的物资,不得接受不符合防疫要求的医疗物资等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二、规范捐赠款物使用管理
  各级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及其他慈善组织要做好疫情防控捐赠款物接受登记和统计,规范完善捐赠资金拨付、物资发放工作流程。当前,所募集的捐赠款物,主要用于定点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与疫情防控工作密切相关的单位。对捐赠款物,各慈善组织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安排使用。对捐赠人指定捐赠款物用途或受援地区的,要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使用;对无明确捐赠意愿的,要按照本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统筹安排使用。要增强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政治性和时效性,严禁发生积压和挪用现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各慈善组织对疫情防控捐赠款物,一律不得收取任何手续费、管理费。   三、及时公开捐赠信息
  各慈善组织对疫情防控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详细情况,包括捐赠人、捐赠时间、捐赠金额、捐赠物资、捐赠意向及受捐对象、支出时间、支出费用、支出方向、具体用途等信息,要按照《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本组织网站或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等,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示,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尊重和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捐赠人的知情权。相关信息至少三天公布更新一次。   四、严厉打击非法募捐行为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对本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公开募捐活动监管力度,依法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对无公开募捐资格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组织和个人,要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虽有公开募捐资格但项目未进行备案的,要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合法募捐行为但信息公布不完整的,要指导其及时补充完善信息。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畅通举报渠道,接受公众监督。省民政厅监督举报电话:0311-88615545、88615535。   五、强化信息统计上报
  各市民政部门(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要建立慈善组织疫情防控募捐数据统计和工作信息日报告制度,按要求将本地区慈善组织捐赠款物接收使用情况和重要工作信息,通过邮箱于每日10:00前报省民政厅(报送邮箱:hbscssgc@163.com)。要加强对慈善组织的工作指导,对本地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日统计数据不错不漏不重复。各地报送的数据统计和工作信息,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审核把关、签发上报。对于因工作敷衍塞责、消极懈怠,造成错报、虚报、瞒报、漏报、不按时报送等情况,省民政厅将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职尽责,积极担当作为,把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政治任务。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认真做好慈善组织疫情防控募捐管理工作,积极引导慈善组织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指导慈善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捐赠款物,确保第一时间发放到位、用到急需关键处,坚决杜绝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障社会爱心切实用于疫情防控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更大力量。
河北省民政厅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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