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甬财政发〔2020〕166号)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
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着力缓解供应商资金难题和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精神,现就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若干规定通知如下:
规范保证金收退
1.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活动以及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在2020年6月底前做好已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自查清退工作。历年留存的按法定要求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或者因供应商注销等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应分别登记造册,并于2020年6月底前按项目采购人预算级次上缴国库,预算科目名称填“其他一般罚没收入(103050199)”。
2.采购人不得超规定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信用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确要收取的,不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5%。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采购合同的条件,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采购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及时退还;不得将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约定为采购合同中相关标的物的质保期截止时间 ;采购人不得限制和拒收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供应商提供履约保函要求将采购人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退还的,采购人应在收到履约保函后10日内退还。
3.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向供应商收取低价风险金、技术风险金、质量保证金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风险防范保证金。已收取的,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做好清退工作。
4.在取消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和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法律后果。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有关规定,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及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约定,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保证金收退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好规范保证金收退管理工作,严肃查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违规收取、不按时退还、挪用、截留保证金等行为。 规范采购文件发售
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市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全部在线提供,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应随同采购公告上传至政采云平台,采购组织机构不再提供纸质文件,不得收取文件工本费。在在线提供采购文件的同时,应全面推广运用政采云电子交易系统,大力推行电子投标、电子开标、电子评标等,实现项目采购全流程电子化。 规范采购资金支付
1.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合同履行期超过30日的,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采购合同金额的30%;对诚信度高或提供保函的供应商,可进一步提高预付比例;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可以全额预付;对物业管理、维保等常态性服务项目以及合同履行期限超过1年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在预付款基础上,应根据完成工作量等情况进行预结算并支付资金。预付款一般应在采购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15日内支付。
2.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强迫供应商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不得以采购项目审计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采购单位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积极配合供应商履行合同,并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合同款项支付完毕。对于满足采购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应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将资金支付到采购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采购单位应特事特办,对于已经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款项,供应商提出支付申请的,应予及时支付。 加强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推广应用“政采贷”产品,支持供应商利用政府采购合同进行信用融资;同时,与“政采云”平台开展合作,积极推进“政采云”平台“政采贷”功能建设和内部流程改造,开展“政采贷”融资服务,助力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宁波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3日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