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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成发改服务价函〔2021〕25号)


市健康委,各区(市)县发改局、财政(财金)局: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4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我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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