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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毕市府办通〔2011〕52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毕节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毕节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处置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分级标准参照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协同应对;依靠科技,加强合作,提高素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原则。
  2.1 市应急委员会
  市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宏观指导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2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卫生工作的副主任、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市工业经济贸易和能源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市新闻中心、市电视台、市红十字会的领导同志担任。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挥、协调全市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和完善,组织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及器械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
  市教育局:负责密切配合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实施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等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指导各级学校、托幼机构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科技办: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收集掌握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对疫病区实行依法交通管制等强制隔离措施,依法打击和查处制造社会混乱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疫病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对急需救助的群众必要的生活和医疗救助,组织救助捐赠活动,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和发放工作,协助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与处置所需经费,做好财政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的表彰奖励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提出环境保护应对政策,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的危害,维护环境安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检验,防止传染病疫情通过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开通应急处置专用临时通道,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物资、设备等运输车辆的优先免费通行。
  市农牧局:负责对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控及疫情处置工作,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疫情信息管理工作。
  市工业经济贸易和能源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做好参加对外经贸活动人员防控传染病及疫情的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对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与人畜共患传染病相关或人类传染病媒介野生动物的传染病疫情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组织开展隔离、病样采集,疫病预警等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物资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隔离工作,防止疫病在旅游团队中发生跨地区传播。
  市新闻中心、市电视台: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发布方案,负责组织起草新闻通稿,负责组织新闻及网络媒体、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预防知识普及,加强舆情监测并正确引导舆论。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成红十字志愿服务队,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互救,呼吁和接受有关组织和个人捐赠,提供人道主义应急援助。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事件处置需要,依法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3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或者由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2.4 应急管理专家组
  建立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咨询机制。由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2.5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传染病监测报告;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包括配合隔离治疗、现场控制、标本采集等;负责医疗感染相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报告、风险评估、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应急工作进行监督;开展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3.1 预防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2 监测
  3.2.1 监测预报体系。各级医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3 预警
  3.3.1 确定预警级别。根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由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评估确定预警级别或者提出预警级别的建议。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
  3.3.2 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其职权,根据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风险评估结果予以发布,其发布预警信号的形式视具体情况而定。
  预警信息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3 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Ⅲ级、Ⅳ级预警发布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防联控;
  (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做好事件相关信息监测,预测、评估事件发展趋势;
  (3)公布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公众沟通渠道,安排专业人员值守,加强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
  (4)及时发布避免、减轻事件危害的科学常识和人民政府处理事件的相关信息;
  (5)监测管理社会舆情,引导社会舆论,疏导社会情绪。
  Ⅰ、Ⅱ级预警发布后,市人民政府在Ⅲ级和Ⅳ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卫生应急队伍进入紧急状态,动员后备队伍做好应急准备;
  (2)发布各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动员指令,检查调试有关物资、设备;
  (3)采取停课或停止大型公共活动等强制管控措施;
  (4)发布旅游警告;
  (5)必要情况采取交通检疫。
  3.3.4 调整与解除预警警报。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密切跟踪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展,及时调整或解除预警,或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或解除预警的建议。调整或解除预警的,应向市人民政府、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4.1 信息报告
  4.1.1 公民获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有义务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卫生医疗机构报告。有关卫生医疗机构和信息员要加强对信息网点的监测,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根据事态进展,要及时续报应急处置等有关情况,并通报同级政府新闻机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1.2 市人民政府及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对于一些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报送。
  4.1.3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最迟不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直接向地区行署报告,并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4.1.4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境外涉及我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通过上级人民政府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先期处置。做好疫病区现场划定,实行有效的现场管控措施,快速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以抢救人民群众生命,防止事态扩大为主要内容的先期处置工作;明确临时救援人员及装备集结地域,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救援人员及装备到达事发地区;对进入疫病区车辆实行交通管制,确保道路有序畅通;按照信息报送规定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   4.3 应急响应启动、调整与终止
  4.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启动、调整与终止依据国家、省、地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3.2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或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4 处置措施
  4.4.1 市、乡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及时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队伍、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要责令有关部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市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病区范围;对我市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病区实施封锁需逐级上报,经省政府批准方可执行。对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事发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措施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课、停业;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场地、房屋。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临时设置或启动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病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开展群防群控:组织镇乡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8)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4.2 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组织医疗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建议。
  (3)根据需要组织采取针对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险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组织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规范、标准、管理等内容的培训工作。
  (6)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7)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估等。
  4.4.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市疾控中心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
  (3)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4.4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2)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3)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应及时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5)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4.5 市卫生监督所
  (1)在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4.6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1 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结束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研究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及时组织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群众,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2 征用补偿
  市人民政府因处置工作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归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3 总结评估
  5.3.1 应急处置结束后,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及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总结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5.3.2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配合上级部门作好总结评估工作。
  5.3.3 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1月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5.4 恢复重建
  应急处置结束后,市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要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邮政、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
  6.1 人力资源
  6.1.1 卫生应急队伍。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现场调查防控、伤病员救治、饮水及食品卫生监管等专业队伍。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组建和完善各类卫生应急队伍,加强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建设,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综合能力。
  6.1.2 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市人民政府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要建立健全军地协同机制,充分发挥军队和武警部队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
  6.1.3 社会应急力量。乡级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完善突发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2 财力保障
  市、乡级人民政府要将卫生应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卫生应急队伍培训、演练、装备补充及维护、应急物资储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需要。   6.3 物资保障
  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储备物资种类主要包括药品、疫苗、消杀药械和防护、救治、检测设备及应急设施、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4 生活保障
  市人民政府要紧急组织调运应急救助资金和物资,及时向急需救助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卫生防疫等应急保障。要明确责任人,立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实际,加强统筹和协调,做好参加应急处置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积极为应急处置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卫生应急交通运输保障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卫生应急处置人员和物资的优先安排、调度和通行。公安部门要统一规范应急车辆标志,做好现场的交通管制工作。   6.6 人员防护
  市人民政府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要为医疗救护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7 治安保障
  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武警部队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6.8 通信保障
  市人民政府要建设完善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信息平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沟通的政策和技术保障工作。   6.9 科技支撑
  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充分利用现有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和完善卫生应急平台系统,确保与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满足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7.1 宣传和培训
  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医疗卫生单位要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队伍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能力。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2 演练
  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各有关单位应当在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组织下,有针对性地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予以修订完善。
  市人民政府应急办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接报和处理工作。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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