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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1〕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基本原则
  2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工作职责
  3  预警发布
  4  救援机制
  4.1 突发事件等级及分级响应
  4.2 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3 台风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4 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5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6 国(境)外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7 分级制定应急预案
  4.8 公布应急救援联络方式
  4.9 新闻发布
  5  信息报告
  6  应急保障和准备
  7  附则
  8  附件
  8.1 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应急救援处置流程图
  8.2 突发重大传染性疫情应急救援处置流程图
  8.3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流程图
汕头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1 目的和依据
  1.1.1 为了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突发事件,尽可能地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旅游者的生命安全,维护汕头旅游形象,制定本预案。
  1.1.2 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5)《旅行社条例》
  (6)《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7)《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8)《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9)《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0)《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
  (11)《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12)《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13)《广东省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2 适用范围
  1.2.1 本预案适用于汕头市各地处置旅游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而发生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
  1.2.2 突发事件的范围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水旱等气象灾害;山体滑波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其他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
  (2)突发卫生事件造成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发生重大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事故。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游客死亡事件,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人群过度拥挤、火灾、建筑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1.3 基本原则
  1.3.1 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理旅游突发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1.3.2 属地救护,就近处置。在本市各级政府领导下,由本市旅游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应急救援工作,运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3.3 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在接到有关突发事件的救援报告时,要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向上级部门及相关单位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并及时处理和做好有关的善后工作。
  2.1 组织机构
  2.1.1 汕头市旅游局设立旅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为汕头市旅游局局长,副组长为汕头市旅游局副局长、纪检组长,成员为汕头市旅游局办公室主任、各科科长、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汕头市旅游局质量规范与管理科。市旅游局和市旅游质监所全体工作人员均为旅游应急救援队队员,由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统一调配、指挥。
  2.1.2 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相应设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和相关的协调处理工作。   2.2 工作职责
  2.2.1 汕头市旅游局旅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本市发生的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以及涉及本市的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调查救援等工作;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并上报市政府和省旅游局。办公室主要负责有关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和实施领导小组的决策,承办日常工作。
  2.2.2 各区县及礐石风景区管理局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监督所辖地区旅游经营单位落实有关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及时收集整理本地区有关危及旅游者安全的信息,适时向旅游企业和旅游者发出旅游警告或警示;本地区发生突发事件时,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各种救援;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有关救援信息;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3.1 建立健全旅游行业警告、警示通报机制。各级旅游管理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重大突发事件的预告信息,以及本地区有关涉及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适时通过媒体发布本地区相关旅游警告、警示,并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   3.2 国家旅游局向全国发出相关的旅游警告或者禁令,省旅游局向全省发出的相关旅游警告或者禁令,市旅游局向全市发出的相关旅游警告或者禁令,各区县旅游局必须严格遵守,并及时向各旅游经营单位传达,认真贯彻落实。
  4.1 突发事件等级及响应
  4.1.1 突发事件按旅游者伤亡程度分为重大(Ⅰ级)、较大(Ⅱ级)、一般(Ⅲ级)三级。
  (1)重大(Ⅰ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重伤或5人以上死亡的,或一次造成50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造成5人以上中毒死亡的。
  (2)较大(Ⅱ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5至9人重伤或l至4人死亡,或一次造成20至49人严重食物中毒且有l至4人死亡的。
  (3)一般(Ⅲ级)指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旅游者1至4人重伤,或一次造成1至19人严重食物中毒的。
  4.1.2 分级响应
  (1)当发生重大(Ⅰ级)突发事件时,国家旅游局和省旅游局将启动应急预案,介入调查处理程序。市旅游局相应启动本预案在市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单位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发生较大(Ⅱ级)以下突发事件时,由省旅游局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市旅游局启动相应的旅游应急预案并在省旅游局、市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区县旅游局积极配合。
  (3)发生一般(Ⅲ级)突发事件由市和各区县旅游局启动相应的旅游应急预案,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2 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2.1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影响到旅游团队的人身安全时,随团导游人员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本旅行社报告情况,旅行社要立即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组团旅行社应立即向本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2.2 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团队、旅游区(点)等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报告后,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旅游团队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4.2.3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上级旅游局,并协调组团旅行社和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和亲属安抚工作。   4.3 台风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3.1当省、市防汛部门发出防御台风警报后,市旅游局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召开会议,分析台风可能产生的影响,由领导小组组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一旦宣布启动,要向全市旅游企业(旅行社、饭店、景区)传达、部署防御台风工作。要根据省、市防汛部门和气象、旅游等相关部门要求,结合当时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决定和发布景区的关闭和开放信息。
  4.3.2必要时,旅行社要通知组团社,如实告知本市台风预警情况,要求调整组团来汕计划;要将台风情况通知每一位导游员和计调等工作人员,适时停止组团前往外地旅游;对已经抵汕的旅游团队,要密切收听天气预报和市、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和通知,提前做好行程调整工作。台风来袭时,导游员不得脱团,要始终坚持与团队游客在一起,及时将上级部门防御台风要求传达给游客,并耐心细致地做好防御台风知识的宣传工作。
  4.3.3饭店要在大堂醒目位置设置告示牌,及时发布台风信息,做好防御台风温馨提示;要对室外广告牌进行加固除险,对裸露电线要全面检查处理。
  4.3.4景区(点)要加强巡查消防隐患,及时清理枯枝败叶,危险路段要做好提醒警示。要根据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令,做好景区关闭的各项善后工作。
  4.3.5市和区县旅游局要统筹调配力量,加强值班,全天24小时要有人员(2人以上)值班,有领导在岗带班。值班人员要随时做好与省旅游局、市政府、市防汛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密切关注和收听台风信息,根据上级指示,及时发布和传达防御台风通知;注意收听和及时处理旅游企业的咨询和投诉,做好上传下达各项工作。市、区县旅游质监部门要24小时值班,及时接受咨询和处理各类投诉。市、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深入一线检查指导台风防御工作。   4.4 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4.1 突发重大传染性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现疑似重大传染性疫情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服从卫生防疫部门作出的安排,同时向本旅行社报告,旅行社要立即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组团旅行社应立即向本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积极主动配合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住宿的旅游饭店的消毒防疫工作,以及游客的安抚、宣传工作。如果卫生防疫部门作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帮助旅游团队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3)经卫生防疫部门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并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消毒防疫措施;同时向团队需经过地区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4)发生疫情所在地的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确诊报告后,要立即向市旅游局报告。市旅游局接到报告后,应按照团队的行程路线,在本市范围内督促该团队所经过地区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和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相关的消毒防疫工作。同时,及时上报省旅游局。
  4.4.2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团队在行程中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导游人员应立即与当地卫生医疗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助,同时向本旅行社报告,旅行社要立即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协助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认真检查团队用餐场所,查明毒源,采取相应措施。
  (3)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向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积极协助处理有关事宜。
  (4)组团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组团旅行社和事发地政府做好事故人员亲属的安抚工作。   4.5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4.5.1 当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时,组团社和地接社除积极采取救援外,要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通过有关渠道,及时通知港澳台地区的急救组织、相关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
  4.5.2 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活动主办和承办部门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件有关情况。   4.6 国(境)外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在组织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行社领队要及时向所属旅行社报告,同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并通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接待社或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要接受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7 分级制定应急预案
  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统一应急救援预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完整、健全的旅游救援体系,并进行必要的实际演练。要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改完善本级应急救援预案,努力提高其科学性、实用性。   4.8 公布应急救援联络方式
  市和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旅游救援电话,或共享有关部门的救援电话,并保证24小时畅通。   4.9 新闻发布
  对旅游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实行审核制。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道要经省旅游局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地方政府统一发布;重大以下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1 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报告。   5.2 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Ⅲ级)以上突发事件报告后,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旅游管理部门报告。   5.3 各区县旅游局对较大(Ⅱ级)和重大(Ⅰ级)突发事件,要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各区县政府和市旅游局,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配合市旅游局及时做出完整书面报告。   5.4 市旅游局在接到报告后,对较大(Ⅱ级)和重大(Ⅰ级)突发事件,要立即上报省旅游局和市政府。   5.5 对于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各区县旅游局接到报告后除按规定上报外,同时应主动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做好旅游团队餐饮场所的检查,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5.6 市旅游局接到报告后,按照事故标准及时上报省旅游局和市政府,同时督促全市各地旅游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做好旅游团队餐饮场所的检查工作。
  市和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要围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演习,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相关知识,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要主动做好公众旅游安全知识、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不按本预案履行职责、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汕头市旅游局负责解释。各区县旅游局应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预案。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1 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应急救援处置流程图(略)   8.2 突发重大传染性疫情应急救援处置流程图(略)   8.3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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