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确保减免房屋租金政策落实落地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确保减免房屋租金政策落实落地的通知
(闽建房〔2023〕2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房管局)、国资委、财政局、机关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国资局、财政金融局,省直各单位:
  2022年,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政策取得积极成效,但仍有部分国有企事业单位未严格执行到位。按照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现就确保该项政策落实落地重申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督促所属单位全面梳理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情况,按照《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2〕9号)等规定,对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2年3个月或者6个月租金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确保在3月15日前落实到位。   二、2022年按规定享受免除国有房屋3个月租金的承租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免除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免除6个月租金:
  (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有一个地区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在街镇行政区域内有一个地区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内除服务业以外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因政府疫情防控要求暂停营业的各类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2022年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确认以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等机构公告为准。国有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承租国有房屋的,不享受本轮减租政策。   四、各地国有房屋2022年实际免除房租不足的,应予退还2022年已交房租或在2023年相应抵扣。各地国有房屋出租单位要建立健全减免房租台账,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按资产管理隶属关系报送同级国资、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五、各地住建(房管)、国资、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区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协调解决发现的问题。各设区市自查自纠情况请于3月底前报送省住建厅、国资委、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自查自纠情况报省财政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自查自纠情况报省国资委。
  联系人:省住建厅 林 彤 87614044
  省国资委 涂锦建 86296355
  省财政厅 李宝华 87097835
  省机关管理局 许 斌 87879025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年2月22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