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八师石河子市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指挥部关于师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加强商品价格管控的通告
八师石河子市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指挥部关于师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加强商品价格管控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人民生命健康和稳定,依法打击趁疫情期间大幅提高相关产品价格的违法经营行为,对八师石河子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公共卫生一级应急响应期间相关商品价格管控作出如下规定。
关于商品价格管控的基本要求
师市响应自治区、兵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医用商品、防护消毒用品、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蔬菜、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米面油等食品价格、交通运输费一律不得涨价。凡擅自涨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哄抬物价”定性查处。 关于“哄抬物价”行为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规定,自2020年1月25日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
(一)以2020年1月25日前商品销售价格为原价,在1月25日后超出原价销售的;
(二)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4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
(三)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或新近购入价格涨幅较大的米、面、油、肉、蛋、奶等生活必需品购销价格差率超过15%,口罩、消毒液、抗病毒药品及大众生鲜蔬菜(大白菜、土豆、胡萝卜、大蒜、冬瓜、青萝卜、莲花白、大葱、生姜、洋葱十种基本蔬菜)购销价格差率超过50%的。 行政处罚
按本通告规定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 适用范围和时效
本通告规定适用于师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商品零售和服务业的价格违法行为。查处相关商品生产、批发企业生产销售产品价格违法行为,参照执行。本通告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自治区、兵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开始至一级应急响应终止之日止。
举报电话:12315 0993-2096650
八师石河子市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指挥部
2020年2月1日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