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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宝鸡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流动人口和新冠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申报登记的通告

宝鸡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流动人口和新冠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申报登记的通告


  流动人口及有宝鸡以外地区居住旅行史和确诊、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等人员如实申报登记,是落实疫情防控“四早”和“两防”要求的关键环节。为维护正常疫情防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做好防治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部门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营组织人员自觉接受社区、单位的排查、监测、登记和管理。主动如实申报登记个人信息,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流动人口及有宝鸡以外地区居住旅行史和确诊、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等人员,是我市新冠肺炎高危重点人群。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最严格的管控,由村组、社区逐人登记,一对一管控,落实14天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三、凡2020年1月28日以来,到我市的流动人口及宝鸡以外的所有来宝人员,要主动向居住地管辖派出所和社区申报暂住和疫情登记。   四、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收留、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流动人口未主动申报暂住和疫情登记,有雇佣单位或与相关单位洽谈业务的,由单位负责督促申报;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负责督促申报;投靠亲友家居住的,被投靠家庭户主负责督促申报。   五、确诊或疑似病例,与确诊及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身体出现发热、干咳、气喘、乏力等症状的都应纳入报告事项。对因故意隐瞒和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等信息,导致新冠肺炎疫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六、流动人口及宝鸡以外的来宝人员未主动向辖区派出所及社区申报暂住和疫情登记的,用工单位、出租房主、被投靠家庭户主未落实督促报告责任,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七、广大群众要及时向居住地辖区派出所和(社区)报告我市的流动人口及宝鸡以外的来宝人员有关情况。
  流动人口及宝鸡以外的来宝人员个人申报和群众监督电话0917-3263585
  特此通告。

宝鸡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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