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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通告

天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通告
(2020年1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法律规定,按照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和天水市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坚决切断病毒传播途径,遏制疫情蔓延,现对进入天水市公共场所人员佩戴口罩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进入下列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
  (一)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收费站;
  (二)体育运动场所、公园、城市人工湖畔、休闲广场、步行街区、住宅小区;
  (三)医院候诊大厅、交费(取药)窗口、机场、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候车(候机)室、高速公路服务区、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四)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当佩戴口罩。   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应当在上述场所入口处设立醒目标牌进行提示,并督促顾客、旅客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   四、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对违反本通告人员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依法依规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直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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