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市民购药政策的通告
- 制定机关: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22.01.20
- 施行日期:2022.01.2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市场管理 疫情防控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市民购药政策的通告
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遏制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和扩散,发挥全市药店“哨点”监测作用,按照市委市政府最新防控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民购药通告调整如下:
市民进零售药店购药需配合落实“三查验”(进店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粤康码行程码)。对港澳人士等因无内地手机号码导致行程码无法显示的,可免于提供行程码。体温超过37.3℃、粤康码为“黄码”或“红码”的人员,不能进店购药。 全市对37种上呼吸道药品进行严格管控,封控区内零售药店全部停止营业,管控区内的零售药店停售37种上呼吸道药品,各区根据本辖区疫情情况,实施定点销售或停售37种上呼吸道药品,目前香洲区、斗门区、高新区已停售。 市民在购买37种上呼吸道药品时,应出具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当天核酸检测记录,配合药店工作人员拍照留存,并登记身份证、联系方式等信息。代购药品的,需同时提供实际用药人和购药人相关信息及截图。核酸检测结果出具后,次日全天视为有效。
上述政策将根据疫情防控情况适时进行调整,请广大市民朋友予以支持、配合。欢迎市民和社会各界参与对药店的监督,一旦发现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0日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