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决策部署,确保防控期间我省实验动物有关管理工作稳定有序,切实筑牢和守住实验动物远离疫情的坚实防线,不添乱、多帮忙,为疫情防控相关科研和检验检疫提供有力的实验动物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作为实验动物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要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措施,确保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稳定有序、安全可控。 抓好宣传,法治护航
要紧密结合实际,重点围绕《野生动物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抓好普法宣传教育,让防控知识常识入脑入心,切实提高实验动物管理和使用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认知和觉悟,保持防范的自觉,教育引导广大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高度重视,严格管理
在疫情严峻的形势下,各项工作安排要符合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要求,加强动物实验人员的体温监测和呼吸道传染病筛查,发热患者严禁进入设施环境,保护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人员的健康,保障办公场所和设施环境的卫生安全。同时,严格控制实验人员数量和进出频次,避免造成交叉感染。严防野生动物、飞禽和昆虫进入实验动物设施。对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 科学防护,积极行动
实验人员进入设施环境需正确穿戴手套、帽子、口罩和隔离衣,实验物品消毒灭菌后从传递窗传入,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要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自觉学习疫情防控知识,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对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实验动物非正常死亡,尤其是批量死亡情况,要立刻报告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和省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并协助查明原因。对因疫情防控需要而扑灭的实验动物,要进行科学妥善处置,坚决防止因处置不当而产生的实验动物环境污染和生物安全风险。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严谨规范,质量控制
对用于科学实验及产品生产的实验动物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动物实验需在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实验动物使用前应检查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检测报告等材料,做好实验动物的生产、检疫、运输、使用、监测等各项工作。不具备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一律停止实验动物生产和动物实验活动。同时,近期不采用野生动物作为实验用动物。 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
需要办理实验动物许可证申请、年检、变更等事宜的单位,可采取线上申报或快递送达等不见面方式办理实验动物行政许可申请业务。提交实验动物许可证申请材料,纸质版材料快递至青海省科技厅政基处。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新申请许可证和变更许可证适用范围需要进行现场考核的,一律利用信息化手段组织专家线上预审申请。待疫情解除后,对核发的许可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有关要件进行核实。
请各相关单位把疫情防控作为近期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严管、安全生产、保障需求,共同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本通知有效期至疫情防控期结束日止。
联系人:多杰措 联系电话:0971-8244525
电子邮箱:zjch334@qhkjt.net
地址:西宁市西大街12号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