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工作的通知
相关金融机构,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辽财金〔2020〕37号,见附件1)精神,为切实扶持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恢复生产,全面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工作,特通知如下:
1.贴息申报主体:各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本机构贷款纳入全国、省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材料汇总后,统一申报办理。
2.申报材料:《经办银行申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明细表》(见附件2),贷款合同(初次提供)、每笔业务的放款凭证和结息凭证、贷款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证明材料等。
3.上报时间:请各申报主体于每季度末月24日前向市财政局(金融处)申请贴息资金。
4.各金融机构对列入省名单的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利率优惠,原则上贷款利率不高于4%,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各金融机构要加强贷后管理,确保优惠信贷资金第一时间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并按照相关规定,如实报送企业贷款资料,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5.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应会同本地区发改、工信等部门与企业进行对接,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工作的政策宣传。
6.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为确保贴息资金的合规合法规范使用,市财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政策兑现工作实施监管,严格审核。相关企业获取的贴息资金明细情况将按季度在沈阳市财政局官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做好金融机构和名单内重点保障企业对接、建立工作台账、跟踪监督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弄虚作假的银行和企业,一经查实,将追回骗取的专项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联系人:陈赫,联系电话:22824263、15804099955(微信),邮箱:jrc20172017@163.com。
附件:1.关于印发《辽宁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略)
2.经办银行申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明(略)
沈阳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4日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