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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常态化疫情防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常态化疫情防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科发〔2022〕79号)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科研攻关,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常态化疫情防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态化疫情防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办法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6月29日

  附件
  常态化疫情防控科研攻关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高效的组织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科研攻关项目,持续推进疫情防控常态化科技攻关,按照《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1[42]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疫情防控科研攻关项目的组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持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至上,急国家和人民所急,围绕新型冠状病毒快速检测试剂、治疗药物、新型疫苗、防护器械及设备、中医药特色诊疗等方面开展协同攻关,全力以赴。   第三条 疫情防控科研攻关项目的组织切实加强学风和科研生态建设,强化疫情防控科研攻关的实战导向和应用导向,不把发表科研论文作为目标要求,积极推进科研创新协同机制,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监管,积极倡导潜心科研、严谨求实、实事求是,坚决反对急功近利、浮夸浮躁、弄虚作假。   第四条 疫情防控科研攻关项目的组织遵循“需求导向、科学布局、规范高效、特事特办”的原则。   第五条 疫情防控科研攻关项目实行全年常态化申报与受理,项目分批评审与立项,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不设数量限制、不设资金限额。在疫情期间,每年至少组织一批疫情防控科研攻关项目。   第六条 疫情防控科研攻关项目一般按照山西省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原则上采取竞争择优、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方式,也可采取“赛马”制等其他方式。对于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卡脖子”技术、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科技创新活动,经山西省科学技术厅研究后,可按照山西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组织、管理。   第七条 按照山西省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组织、管理的疫情防控科研攻关项,依据《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可列为非常态化项目,采取快速立项的方式组织、确定。   第八条 对于非营利性公益类疫情防控科研攻关项目,结合项目单位情况,可不要求项目配套资金,完全由省级科技计划资金支持。   第九条 项目研究涉及人体研究的,应按照规定通过伦理审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应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在合格设施内进行动物实验,保证实验过程合法,实验结果真实、有效,并通过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山西境内注册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第十一条 鼓励综合多学科力量,省内外高水平科研院所、高校、企业联合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以及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对项目负责人无限项要求,无年龄、学历和职称要求,只要有能力、有决心为疫情防控和新冠病毒肺炎治疗贡献力量,均可参与申报。   第十四条 项目的验收、变更、终止、撤销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疫情完全结束后,本办法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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