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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咸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期间加强对个人四种隐瞒行为管理的通告

咸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关于疫情期间加强对个人四种隐瞒行为管理的通告
(咸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通告第11号)


  为了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举全市之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防控指挥部决定加强对个人四种隐瞒行为管理。具体如下:
  1.隐瞒新冠肺炎病史或症状的行为;
  2.隐瞒14天内有武汉、黄冈、孝感回归史、旅行史的行为;
  3.隐瞒与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有接触史的行为;
  4.隐瞒或谎报隔离情况的行为。
  以上信息记录,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市、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审核,并录入市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市、县信用办将名单列入失信公示榜,并适时在公共媒体披露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联合惩戒。
咸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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