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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疫情防控期间诉讼事项提示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疫情防控期间诉讼事项提示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江苏省人民政府、无锡市人民政府已经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防控措施。为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疫情期间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我院决定取消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已经安排的庭审、调解、听证、保全、执行等诉讼活动,其中公告排期庭审依法顺延至2月3日,其他所有需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参加的诉讼活动以本院另行通知为准。我院于2月3日全面恢复各类诉讼活动。   二、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发生纠纷需要立案或提交证据材料的,请优先选择网上立案平台
  (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47.110.239.193/jsfyssfw)。
  确因案情复杂需到法院窗口办理立案诉讼事项的,可以通过最高法院“跨域立案”平台进行远程审查,尽量避免现场申请立案,减少出行。   三、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需要联系法官的,可以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查询法官联系方式,通过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短信或电话等方式办理。   四、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需要来院办理涉诉讼事项的,请一定做到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我院的相关检查。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   六、涉及湖北省及重点疫区当事人的案件一律延期审理,具体开庭以本院通知为准。   七、疫情防控期间,本院尽可能采用网上送达、电话通知、网上调解和网上开庭等不见面方式办理诉讼事项。   八、疫情防控期间,除当事人亲属和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参加庭审旁听外,其他人员应当通过庭审直播网(http://tingshen.court.gov.cn/court/)了解具体案件的庭审情况。   九、疫情防控期间,本院不组织集中执行活动,执行案件的财产查控、处置、人员控制等工作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敬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理解。   十、因防控、抗击疫情导致暂停、暂缓相关执行事项的,案件办理期限顺延。
  以上内容,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理解并配合执行。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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