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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应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应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健全高效灵敏的信息反应机制,进一步规范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信息能及时、准确报送。根据自治区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应急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
  及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利于政府准确掌握和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和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信息报送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领导。行政主要负责人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负总责,并落实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妥善做好应急信息报送工作。要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明确专人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健全应急值班工作制度,做好值班安排,充实值班人员,责任到人,管理到位,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应急信息能够全面、及时、准确报送。对在突发公共事件(事故)的报告和处置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予以表彰;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紧急重大情况或传达领导及上级机关批示、指示不及时,跟踪协调落实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追究责任。   二、突发公共事件(事故)的范围
  本通知所称突发公共事件(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分为: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三、突发公共事件(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
  (一)已经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二)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
  (三)由于某种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引发的其他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
  (四)事件本身虽然不大,但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五)其他需要向市政府报告的信息。   四、突发公共事件(事故)信息报告规则
  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报告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和动态,确保信息畅通。
  (一)突发公共事件(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通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分级标准》〔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如实向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二)市政府决定建立半小时报告制度。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委办局要在半小时内如实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对于个别情况特殊,难以在事件发生后半小时内向市政府进行书面报告的,可在半小时内,先口头报告,书面报告时限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三)有关法律法规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突发事件信息应具备的要素: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要准确、具体,一般应包括以下要素:
  接报时间(24小时制,下同);信息来源(报警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事发时间;事发地点(XX地区、XX部门或单位名称);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发展趋势;领导到位情况及现场已采取的措施等。
  (五)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态控制及变化情况。对性质复杂且处置时间较长的事件(事故),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实行“日报告”制度,必要时要随时续报。续报一般不再复述事件初始过程,只报告事态发展或处置的进展情况,多次报告的,用“XX旗县市区或部门XXX(事件)续报一、续报二??????”表述。
  (六)报告一般应采用传真方式,同时上传电子邮件(涉密事件除外)。情况特别紧急时,可先电话报告,但要及时补报文字材料。报送方式如下:纸质文本传真至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传真:0475-8836171,8836119、8836666)。
  (七)突发公共事件 (事故)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五、突发公共事件(事故)信息的处置程序
  各地区、各部门遇有紧急重大情况时,要按照迅速、准确、稳妥、保密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先行协调处置,并区分轻重缓急,跟踪调度情况。
  (一)任务受理。
  1、各地区、各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事故)信息报告后,应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报告;同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2、各地区、各部门对市政府领导针对事件直接做出的批示和指示,要准确记录(电话指示的,要将电话记录内容向领导复述,确认无误);接到领导批示或指示的时间和内容、重要事项及领导批示、指示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反馈,并报告办理结果。
  3、凡向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报告的情况,应由地区、部门主要领导签发。电话报告的,事后要补报有关领导同志签发的文字材料。
  (二)协调落实。
  1、在突发公共事件(事故)处置过程中,市政府应急办要主动与在现场指挥的领导同志或领导随行人员及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传达各级领导同志和上级机关的处置意见;及时跟踪核实事件(事故)进展情况,将最新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通报有关部门。
  2、事发现场如提出援助请求(物资、装备、人力、资金等),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如情况紧急时,也可先行通知有关部门做好援助准备工作。
  3、市政府领导如提出召开紧急会议或要去事发地指挥处置工作时,市政府应急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安排。
  (三)善后处理。
  1、在突发公共事件(事故)处置过程中,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要对接收的信息报告、电话记录、处置过程中各级领导的批示、指示(原件)等文件,进行整理归档、立卷保存。
  2、各地区、各部门在事件(事故)处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工作制度,不得在无保密装置的电话、计算机、传真机和网络上处理涉密事项。   六、信息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应急信息平台建设,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干部从事这项工作。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保证工作期间信息、电话联络畅通。要结合实际,依据总体应急预案和本报告精神,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具体办法,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   七、应急信息联络员及联系方式
  各地区、各部门接此通知后速将应急信息联络员及分管领导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办公电话、手机、住宅电话)报市政府应急办,并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市政府应急办电话:8836119,8836666,联系人:刘德全。
  二O一O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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