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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2013修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3〕6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甘肃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5年12月14日印发的《甘肃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甘政发〔2005〕90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3日

  甘肃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2 应急指挥体系
  2.1 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
  2.2 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职责
  2.3 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
  2.4 省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分级
  3.2 预防与监测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4.2 响应程序
  4.3 响应措施
  4.4 非疫情发生地应急响应措施
  4.5 响应结束
  5 善后处理
  5.1 灾害评估
  5.2 奖惩
  5.3 灾害补偿
  5.4 抚恤补助
  5.5 恢复生产
  5.6 社会救助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7 附 则
  7.1 单项预案制定
  7.2 名词术语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机制,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群防群控、依法处置的原则。   1.5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四级,具体分级标准为:
  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内暴发流行。
  (3)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州的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州的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的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市州的5个以上县市区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种、菌种发生丢失。
  (6)市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3)在一个潜伏期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我省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省。
  (5)在一个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省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3)省内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在我省发生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1 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
  成立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农牧厅厅长、省兽医局局长任副总指挥,省农牧厅等14个省直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必要时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牧厅。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需要,设立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突发疫情应急工作。   2.2 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职责
  负责指挥和协调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突发疫情处置工作;制定和部署特别重大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指导和协调各市州、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3 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
  落实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决策、部署,组织、协调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负责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4 省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
  省农牧厅负责组建省级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具有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省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提出技术建议,参与制订应急处置方案,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参与应急工作评估。
  3.1 预警分级
  对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及可能发展趋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划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3.2 监测与预警
  省农牧厅负责建立甘肃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预警网络体系。各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进行风险评估,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3.3 信息报告
  3.3.1 报告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各级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兽医诊断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所,有关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单位,以及各类动物诊疗机构,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责任报告单位,以上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和村级防疫员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责任报告人。
  3.3.2 报告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必要时可报请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必须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至省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防控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省级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1个小时内向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报省政府,并上报农业部。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报告疫情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及时报告疫情信息。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在报告的同时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中心实验室进行诊断,必要时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3 报告的内容与要求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Ⅲ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确诊后,各地政府和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要及时向上级续报有关情况。
  4.1 响应级别
  对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级别。   4.2 响应程序
  达到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标准时,由事发地县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研判认定,并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市州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报告。
  达到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标准时,由事发地市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研判认定,并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同时向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达到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标准时,由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报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机构报告。
  确认发生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疫情发生、发展趋势极为严峻,可能或已波及周边省区市的,由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报省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同时报请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 响应措施
  (1)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后要发布封锁令,按管辖权限对疫区实施封锁,同时,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
  (2)紧急征调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等设备、设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限制或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相关动物及产品交易活动,依法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并对死亡和扑杀的动物尸体集中销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并核实确认扑杀数量。
  (4)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对出入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严格检查和消毒。
  (5)组织对疫区、疫点的圈舍、场地、污染物等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参与疫情处置的相关人员、交通工具、用具等进行集中消毒。
  (6)组织开展疫情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和实施紧急免疫。
  (7)采集染疫动物病料、标本、样品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做进一步确诊。
  (8)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技术培训,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开展群防群控。
  (9)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10)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分析及风险评估。及时向周边区域通报疫情及防控工作情况。
  (11)加强进出口检验检疫工作。
  (12)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制假售假和哄抬物价等行为。
  (13)根据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和防疫灭疫药品、设备、物资供给,保证应急处置及时有效开展。
  (14)及时、客观、准确的发布疫情及防控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4.4 非疫情发生地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发生疫情区域的疫情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控意识和能力。   4.5 响应结束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各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控制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效果评价,确认符合应急响应终止条件后,由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1 灾害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同级政府,同时报上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   5.2 奖惩
  县级以上政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甘肃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责任。   5.3 灾害补偿
  各级政府按程序对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5.4 抚恤补助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5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疫情处置期间设定的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由原设定机关取消。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规定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6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军队等方面的人员组成,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人员及物资的运送。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易感人群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和医疗救治工作。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农牧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并做好疫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2.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资金保障,紧急防疫物资储备、疫情监测、病畜扑杀补贴、突发疫情处置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
  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6.3 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疫情形势分析、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研究。加强兽医实验室能力建设,开展人员培训,做好动物疫病诊断技术准备工作。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通过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有计划地举行演练,提高预备队的应急能力。
  7.1 单项预案制定
  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预案,分别制定各种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单项应急预案。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7.2 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高发病率或高死亡率,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的动物疫情。
  暴发:指动物疫情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且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综合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将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
  省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省农牧厅:负责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起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组建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系统,提出启动、停止突发重大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省指挥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协调新闻单位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与农牧、卫生等部门联合组织举办相关宣传活动,普及动物防疫知识。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制定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动物防疫经费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监测、应急处置及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运行经费,加强资金监管。
  省公安厅:负责疫区治安、交通管制,协助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理、疫区封锁等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兰州铁路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工作的运输保障,配合农牧部门做好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环节检疫监督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完善定点屠宰企业防疫条件,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同步检疫等监管措施。
  省卫生厅:负责协同兽医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疫病防治工作,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疫情监测以及病人的救治工作;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
  省工商局:加强市场监管,负责对动物及动物产品,以及防疫灭疫药品、物资等交易市场的监管,防止病死、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入市场。打击制假售假等行为。
  兰州海关、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及时报告疫情信息。
  兰州军区联勤部:负责做好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防疫工作,同时加强军地之间协调配合与相互支持。
  省农垦集团公司:负责做好农垦系统各场、站的动物防疫工作,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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