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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州市工商局12315处理消费者申诉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广州市工商局12315处理消费者申诉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处理影响广州市市场经营秩序的突发事件,将突发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突发事件是指由人为或自然因素引起,具有突然发生性,并在较大程度上影响或可能影响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或可能损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包括以下6种情形:
  (一)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引起多人中毒、重伤、死亡;
  (二)因经营者虚假宣传、合同欺诈等导致消费者财产严重损失,群体上访申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因严重自然灾害、疫情或人为因素引发区域性、行业性或大范围的商品市场价格暴涨,商品奇缺,居民抢购等市场经营秩序异常波动的;
  (四)传销或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中较大规模人员聚集的活动;
  (五)特殊有毒、有害危险物流失、失控并进入流通市场的;
  (六)其他具有群体性、苗头性、倾向性的严重危及市场经济秩序的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预警是指根据消费者的申诉情况,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警示潜在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   第四条 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成立应对消费者申诉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长担任组长,中心主任任副组长,负责组织指挥处理突发事件事宜。小组下设联络监控组和信息处理组,分别由指挥中心两名副主任任小组负责人。
  联络监控组工作,主要任务是针对突发事件,及时上传下达,督促决策落实情况,并视情况上报。
  信息处理组工作,主要任务是收集、整理突发事件的动态信息和处理情况,预测和分析事件发展趋势,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编辑专报,及时通报并向组长报告。经批准,负责将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及时通过媒体传播给公众。   第五条 发生本制度第三条所列突发事件,处理消费者申诉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应迅速到位,履行各自职责。   第六条 本制度的上报方式原则上以逐级上报为主,重大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   第七条 指挥中心受理员应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敏锐的观察分析力,收集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及时向当班科长和联络监控组负责人报告。   第八条 各分局12315应成立应对突发事件相应机构,由分局主管局长担任机构负责人。主要任务是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突发事件,并向联络监控组报告调查及处理情况。   第九条 各分局、工商所应统一听从领导小组指挥,在接到现场处理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认真执行领导小组的指令,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事态蔓延。主要措施包括:
  (一)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行为人实施检查、调查,责令停止可能进一步扩大危害后果的有关经营行为;
  (二)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避免事态的扩大;
  (三)加大对突发事件密切相关的商品经营秩序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哄抬物价、投机倒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
  (四)密切关注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相关情况。   第十条 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各单位要做好善后工作,认真分析事件原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第十一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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