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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3]17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局部地区发生,尚未引起大范围扩散或传播,还没有达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突发事件。
  1.在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范围在一个乡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未超过5例;
  2.自治区境内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3.发生腺鼠疫病例并在县域内局部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20例;
  4.霍乱在县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2个以上县(市、区),发病15—50例;或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5.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的1倍以上;
  6.动物间鼠疫流行,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7.在一个县(市)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8.食物中毒30人以上10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或食物中毒人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9.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
  10.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20Gy的放射性;
  11.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
  12.其它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较大范围发生,出现疫情扩散,尚未达到规定的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突发事件。
  1.在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2个及2个以上乡(镇),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及5例以上;或其他地区出现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自治区境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继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地、州、市;
  3.腺鼠疫发生流行,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2个以上县(市、区),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20例以上;
  4.霍乱在一个地(州、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2个以上地(州、市),一周内发病50例及50例以上;
  5.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且疫情已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8.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的或死亡1人以上;
  9.个人全身受照剂量≥1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人员剂量之和≥40Gy的放射性;
  10.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的;
  11.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p)密封型≥4×106,非密封型≥4×105;
  12.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13.卫生部认定的其它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重大事件。
  (三)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影响大,波及范围广,涉及人数多,出现大量病人或多例病人死亡,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或人口稀少和交通不便地区,1个县域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病10例及1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自治区境内出现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已扩散至国内其他省份或周边国家,或者国内其他省份或周边国家发生疫情扩散至我区,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发传染病,同时涉及多个省市,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4.重大生物和化学污染、放射事故,出现大量人员伤亡;
  5.卫生部认定的其它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
  自治区,各地(州、市)、县(市)均应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急指挥部由政府(行署)主要领导任总指挥,成员由卫生、交通、公安、计划、财政、民政、教育、药监、工商、宣传、农业、劳动保障、经贸、外事、民族宗教、计划生育、出入境检验检疫、环保、建设、旅游、电力、电信、兵团、武警、军队等部门和系统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按照事件的性质、程度,涉及的范围,由相应级别的应急处理指挥部启动工作。
  (二)职责。
  1.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应急工作的指挥,协调卫生、财政、民政、宣传、教育、交通、电力、电信、公安等上述有关部门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保证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和物资。
  2.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事务。
  3.各部门职责。
  卫生部门:组织、调动和协调辖区内卫生技术力量,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核实,开展卫生学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负责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涉及的范围、程度向政府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和启动预案的建议。
  交通运输部门:铁路、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甲、乙类重大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查寻工作,并优先运送紧急救助物资和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的人员。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警戒、人员疏散和维护秩序,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助和卫生学调查处理车辆的通畅,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出现的法定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查寻、隔离观察以及传染病疫点疫区现场的强制封锁等。密切监控互联网有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协助检察院、法院,依法查处制造、散布和传播恶意诽谤言论和恶意阻挠、干扰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落实有关措施的行为。
  计划(物价)部门: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进行监测,适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和扰乱市场的行为。
  财政部门: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及时拨付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资金;落实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期间诊疗等相关费用。
  民政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出现的甲类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相关人员、场所、运送工具的消毒防护工作;做好疫区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管理捐赠资金和物资。
  教育部门:制定并落实教育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措施;负责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内对各类大中专院校、学校、幼托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
  药品监督部门:负责督促药品、试剂贮备和调拨。负责药品市场的监督,杜绝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期间,假药、劣药流入市场。加大各类药械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工作,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法打击商品、药品流通领域的违法违章行为和虚假广告行为,努力防止发生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名义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现象。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宣传部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舆论监督,正面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内大众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
  农业部门: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范围内的农村、牧区,协助开展农牧民健康教育,动员广大农牧民参与农村、牧区爱国卫生运动,并及时了解农村、牧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及时支付参加医保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对确属医疗救助和疾病预防工作需要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简化审核程序;积极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疗救助费用。
  经贸部门:负责协调原材料供需矛盾,组织生产、流通企业确保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负责统一储备各类应急物资,及时向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提供治疗、预防、控制所需药械及调运生活必需物资。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保证及时优先运送应急物资和人员;会同和协调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药械和防护、消毒、生活等用品的市场秩序。
  台港澳及侨务外事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了解和掌握出入自治区的外籍人士、台港澳同胞和侨胞的情况;做好对外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合作、情报信息交流。从严审批境外记者来访;加强与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范围内外资企业联系,敦促其配合当地落实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应急措施。
  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民族宗教人士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思想教育和宣传,协助当地落实处置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各项措施、方案、民族语言文字材料的制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在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因烈性传染病死亡的少数民族患者遗体处理和其它善后工作。
  计划生育部门: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和计划生育协会网络优势,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同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登记及疫情监测、统计和报告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海关):负责做好从周边国家出入新疆人员、物品的卫生检疫。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环境工作的监管,做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监督和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垃级和污水的处理。
  建设部门: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管,敦促用工单位落实针对民工处置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措施。
  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督促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范围内各涉外宾馆、饭店落实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措施。
  电力部门:负责现场电力输送,保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救治单位重要部门的电力供应。
  电信部门:保持通讯畅通,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顺利实施。
  驻疆部队和武警部队:负责营区内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协助和支持地方政府做好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
  兵团负责处置本系统内部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同时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   三、监测与预警
  (一)做好监测工作,保证信息报告渠道的畅通。
  县(市、区)级及县(市、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国家疫情信息网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同时指定机构建立24小时值班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安排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和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对可能和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并向当地政府提出预警建议。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确保当地国家疫情信息网的正常运转,并逐步将疫情信息网延伸至乡,同时理顺辖区内的信息来源渠道,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化管理的信息收集和报告网络。
  (二)建立自治区与相邻省、区常规疫情和联防联控机制,及时沟通信息,协调工作。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国内外重大传染病的发病动态和防治工作情况,及时了解全国和周边地区的疫情动态信息。并对自治区出现的传染病疫情进行分析,预测疫情发展趋势,提出针对性的控制措施。
  (三)各地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高发地区和高发时段建立临时或长期的县(市、区)、乡(镇、街道)监测点,对重点传染病(或中毒事件)、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进行监测,并及时分析监测资料,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有针对性的采取控制措施。   四、报告与发布
  (一)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县(市、区)级及其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4)县(市、区)级及其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5)有关单位,主要包括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
  (6)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包括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报告时限和程序。
  (1)县(市、区)级疾病控制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登陆《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在线录入,并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随时报告事件的进展和处理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要进行总结性报告。
  (2)接到报告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直至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按规定要求上报信息的同时,要直接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
  (3)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地(州、市)级人民政府报告,地(州、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4)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信息通报与发布。
  1.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军队等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2.接到通报的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应视情况有选择地向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传达。
  3.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市、区)级及其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4.县(市、区)级以上各部门和各系统,对已经发生的或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5.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情况,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五、应急处理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
  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迅速组织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初步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提出处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立即向当地政府、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和处理情况。
  2.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接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后,在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人员的隔离、依法进行疫区的划定与封锁、改善公共卫生设施和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组织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医疗救治。
  3.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
  地(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后,应立即了解情况,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确定事件类别、性质和严重程度,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组织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赴现场,指导和协助当地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要时,向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技术支持和指导的请求。
  4.地(州、市)级人民政府(行署)。
  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根据地(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建议,启动地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必要时,提请启动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5.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报告后,及时了解情况,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确定事件类别、性质和严重程度,制定控制措施,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必要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根据情况,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技术支持和指导的请求。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应急处理。
  1.地(州、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行署)。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人民政府(行署)及有关部门在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行署),要服从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辖区内发生。
  2.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
  (1)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判定事件的性质、类别和严重程度,同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制定和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因查找和确认工作。
  (2)对重大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范围做出判断,判明引起事件的毒物种类及数量,提出现场处置方案,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
  (3)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根据事态发展,提出启动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3.自治区人民政府。
  (1)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根据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启动自治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
  (2)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启动应急贮备基金和物资;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必要的措施;做好生产、生活和新闻宣传工作。
  (3)及时向卫生部报告,根据事态发展,建议国家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必要时,建议国家予以技术和物资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报卫生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2)负责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报告、分析和预警,全区启动“零报告”和24小时报告制度。
  (3)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
  (4)组织制定、修改调查方案、技术标准和规范。
  (5)组织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原因调查、治疗药物筛选。
  (6)检查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7)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应急物资的筹备计划,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
  (8)经卫生部授权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通报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2.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启动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疫情监测与分析、流行病学调查与控制、医疗救治、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后勤保障等工作。
  3.自治区有关部门在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事件的处置工作。
  (四)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在全区范围内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采样、技术分析、检验以及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开展。   六、物资的储备与调度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物资的储备、落实必要的资金。
  (二)财政部门要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费预算储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开支。
  (三)政府相关部门要确保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物资贮备和供给。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预防等相关技术储备和适量的药品、器械的贮备。
  (五)各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它物资和技术的调度。   七、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一)专业队伍的建设。
  1.各地均应成立流行病学现场调查处理,医疗救治、宣传动员和疫情信息报告分析及检验检测队伍。现场调查处理队伍:由卫生、公安部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医疗救治队伍:由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组成。宣传动员队伍:由各级党委宣传部门牵头,卫生、公安、教育、新闻等相关部门组成。
  疫情信息报告分析队伍:卫生及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
  检验检测队伍:由卫生、公安部门等部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2.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急救中心、急救站、医院急诊科(室)为主体的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其急救反应能力。
  (二)专业队伍的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和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队伍的培训计划。针对不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因素、传播特点,控制方法,进行培训。定期检查、考核并举行模拟演习,增强实战能力。   八、其它
  (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本预案,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预案。
  (二)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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