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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再次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再次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社治保障局,各区(市)县医保局,各级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轻患者负担,确保同城同价同支付政策,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再次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3号)文件转发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事宜,请一并遵照执行。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除省管外)的“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CLAE8000-LS)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医疗机构等级对应执行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
  本通知自2021年1月28日起施行,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价格政策为临时价格政策,疫情结束自行废止。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川医保规〔2021〕3号关于再次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略)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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