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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福建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典型案例

福建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典型案例
(2020年4月29日)


1.福建某酒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司法保障“中华老字号”企业破产重整

  一、基本案情
  福建某酒业有限公司是一家黄酒生产企业,具有五十多年的酿造历史,并拥有“坊巷青红”、“青红”、“闽江”等八大品牌。其中,“青红”牌从1997年至今蝉联福州市知名商标,2006年晋升为福建省著名商标,2010年更被中国商务部授予“中华老字号”。因经营不善,福建某酒业有限公司向闽侯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一案,于2019年12月25日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重整投资人投入资金 665万元,后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公司按期执行重整计划受到严重影响,公司管理人遂向法院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二、处理结果
  为避免重整计划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不能按期执行导致公司被宣告破产,闽侯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作出裁定,依法延长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法院作出上述裁定后,公司已于2020年3月底前向16名职工发放拖欠的工资574087.77元,并向20户普通债权人清偿债务。同时公司工厂已做好场地平整、设备订购、基酒采购等工作,目前已开始复工。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延伸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延长破产企业重整计划执行期,避免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重整失败的典型案例。在依法保障企业进行破产重整的同时,法院全力维护企业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债务人在法院批准的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兑现承诺,及时向职工发放工资,并清偿普通债权人债务,兼顾了破产企业、企业员工、普通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多赢,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漳州某工贸有限公司与厦门某光学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司法助力涉疫防护品生产企业正常经营
  一、基本案情
  漳州某工贸有限公司与厦门某光学有限公司之间存在长期加工合同关系。因经营困难,厦门某光学有限公司拖欠漳州某工贸有限公司加工费1582317.94元。双方协商无果后,漳州某工贸有限公司遂起诉至法院。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受理该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厦门某光学有限公司以漳州某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客户退货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漳州某工贸有限公司赔偿其损失。   二、处理结果
  海沧法院经审理发现,厦门某光学有限公司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已对生产线进行改造,转而生产涉疫防控物资——全密封医用护目镜,该产品正销往国内和欧洲,长期看该公司具备还款能力,但因诉前保全,公司账户已被冻结,这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也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在了解双方均有调解意愿后,法院多次在线上组织双方就本诉与反诉进行调解。双方最终于2020年3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由厦门某光学有限公司分期支付155万元加工费,法院及时解除被冻结账户,依法保障涉疫防护品正常生产经营。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在依法保障本诉、反诉双方诉讼权利的同时,充分考虑涉疫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坚持从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出发,引导双方当事人迅速达成调解,既依法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又全力保障涉疫物资生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为疫情防控和生产生活秩序恢复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3.福建某石化有限公司与利比里亚籍“GAS PRODIGY”船舶所有人等诉前海事请求保全案
——厦门海事法院24小时高效化解涉疫物资海事纠纷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0日,福建某石化有限公司紧急从菲律宾进口2400吨丙烯,拟用于制作口罩、防化服等防疫物资。承运船舶利比里亚籍“GAS PRODIGY”轮在福清江阴港卸货时,货泵出口焊接处出现裂纹,造成丙烯泄漏事故。3月10日,申请人福建某石化有限公司以案涉货物收货人的身份向厦门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认为案涉事故致其产生各项损失共计1258.82万元,为防止被申请人藏匿财产,请求法院扣押“GAS PRODIGY”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1258.82万元的现金担保或其他可靠担保。   二、处理结果
  因涉案船舶为利比里亚籍、船东为希腊公司、船员来自菲律宾,运送的防疫物资生产原料丙烯又具有易燃易爆危险性,受理该案时是否仍在泄露尚不明确,扣押船舶具有较大紧迫性和风险性。经过充分的分析研判,厦门海事法院迅速制定了协商解决与扣押船舶同时进行的方案。一方面,迅速与相关职能部门联系,了解船舶及物资现状、停泊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继续泄漏的危险性,同时对扣船可能产生的交叉感染风险进行了预判,制定扣船预案,做好防护措施和随时登轮准备;一方面,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进行调解,引导双方在理性分析案涉事故损失及责任的基础上寻求和解。在法院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和解。船舶所有人出具了担保函,福建某石化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涉案轮船在滞留一个多月后得以重新投入国际运输。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标的额巨大且具有涉外因素和海事保全特色的涉疫案件。厦门海事法院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仅用24小时就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高质效解决案涉纠纷,既保障了涉疫物资进口渠道的畅通性,也减少了扣押船舶给双方带来的巨大诉讼成本,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为今后处置同类型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与此同时,该案的处置结果向国际社会展示了中国海事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良好形象,有助于提升中国海事审判国际公信力。
4.武汉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漳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善意执行全力保障武汉企业复工复产
  一、基本案情
  漳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向武汉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因买卖合同纠纷,被武汉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漳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因种种原因并未履行生效判决。2020年1月2日,武汉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向芗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处理结果
  涉案双方均系中小民营企业,疫情期间资金周转压力较大,特别是武汉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系武汉市第一批复工企业,急需资金复工复产。掌握该情况后,执行法官迅速行动,一方面立即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公司账户,一方面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在线调解。在法院的主持下,2020年3月24日,双方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一次性将货款支付给武汉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法院依法解除被执行人被冻结的账户。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民营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较大,特别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武汉企业更是如此。法院从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工作出发,特事特办,急事快办,迅速采取云调解、云执行方式,高效促成双方当事人在短时间内达成调解,既保障了申请人执行人迅速回笼资金、及时复工复产,又避免了被执行人可能因账户被查封冻结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处理同类型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
5.晋江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晋江某鞋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司法服务保障外资企业复工复产
  一、基本案情
  晋江某鞋塑有限公司系一家外资企业。2016年5月10日,该公司以址在晋江市的某块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晋江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452万元。同月12日,晋江某鞋塑有限公司再向晋江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300万元,由丁某勤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借款到期后,晋江某鞋塑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还清借款,尚欠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晋江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起诉至法院。   二、处理结果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被告并非不愿还款,而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出现短暂性困难,希望分期偿还欠款。为保障原告债权得以实现,又不影响被告企业复工复产,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线上”调解,一方面要求被告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还款计划,一方面希望原告切实考虑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建议给予被告适当时间履行还款义务。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还款期限、罚息等问题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包括外资企业无法及时复工复产,导致资金链出现问题,进而引发一系列合同纠纷。如果法院选择一判了之,可能导致实体企业无法正常经营,而且可能还会牵连相关供应商、企业员工、消费者等多方主体的利益,不利于复工复产及恢复生活秩序。因此,法院充分考虑疫情影响因素,在依法保护金融债权的同时,坚持柔性司法,耐心调解,为企业复工复产赢得宝贵时间,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实现了双赢局面。该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首批十个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
6.莆田某房地产公司系列执行案
——“移动执行”模式实现“五赢”社会效果
  一、基本案情
  福建省莆田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共涉执行案件33件,标的7亿余元。该系列案于2019年陆续进入执行程序。经查,该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其名下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青山片区的房地产项目和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七境村的房地产项目,但均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烂尾。而涉案土地被执行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两年未动工开发,已构成土地闲置。在财产处置陷入僵局的同时,又恰逢新冠肺炎疫情。   二、处理结果
  2020年新年伊始,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克服重重困难,将该项目以36618.128万元拍卖成功。紧接着,又通过见“网”如面、“隔空”协调等方式,及时为竞买人解决筹款困难,并有效促成了396户网签户与买受人福建某房地产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实现了金融风险得以化解、购房户安居乐业、工人工资得以支付、企业得以复工复产、政府税费得以保障“五赢”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按照“依法拍卖,引资盘活,实现共赢”的工作思路,在疫情面前启动“云”执行模式,协调促成金融部门为买受人转贷与续贷。同时给予竞买人合理缓冲期,既缓解买受人资金压力,又保证拍卖款全部到位。坚持“云上”发放案款,及时保证复工复产,拍卖款到位后三日内即依法发放。其中2家金融机构回笼资金1.9亿元,7家企业回笼资金5900万元。该项目的成功拍卖既解决了390多户网签户的信访问题,也有效缓解了当地财政紧缺的问题,得到了各界的充分肯定,充分展示了“移动执行”“生道执行”的新形象。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三批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典型案例。
7.福清某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与莆田某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云调解保障台资企业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福清某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系一家台资企业。2014年5月起,该公司开始为莆田某鞋材有限公司提供鞋材布料。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0月13日,莆田某鞋材有限公司共拖欠福清某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80515.26元。福清某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经多次催讨未果后,遂于2019年7月16日将莆田某鞋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   二、处理结果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发现,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原告法定代表人身处台湾暂无法回内地参加诉讼,被告也暂时不具备还清债务的能力,若强行判决,不但无法顺利实现原告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被告复工复产陷入困境,最终导致“两败俱伤”的局面。在了解到双方均有调解意愿后,法院在权衡各方利益后,提出调解方案,并在“线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2020年3月18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合同纠纷顺利化解。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确保诉讼服务不掉线,贯彻落实福建法院司法惠台59条举措,依法保障台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因案制宜,通过组织线上调解,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为企业“造血”和复工复产创造了条件。
8.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武平县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因案施策高效结案促进企业复工复产
  一、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0日,原告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公司”)与被告武平县城厢镇某村民委员会(下称“村委会”)签订了防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工程造价为929363.9元。施工期间,经村委会签证增加挡土墙1,后双方结算该部分工程造价为42291.14元。上述工程款,村委会向建设公司支付899000元,仍有73255.04未支付。建设公司还主张增加挡土墙2的部分工程,因村委会未签证结算,建设公司单方结算为45719.97元。村委会对合同及尚欠工程款73255.04元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其未签证结算的增加挡土墙2的部分工程存在较大争议,故迟迟不愿支付未结工程款。2020年1月10日,建设公司将村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未结的工程款共计118975.01元。   二、处理结果
  武平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了解到,因受疫情影响,建设公司复工复产受阻,加上涉案工程款未能如期结清,导致工人生活陷入困境。因双方对主要事实部分没有异议,仅对增加挡土墙2的部分存在异议,而存在争议的部分因涉及鉴定等问题势必会拉长审理周期,从而影响整体款项支付。为及时推进企业复工复产,保障工人正常生产生活,经法院释明,原告依法变更诉讼请求,将存在争议的部分另行处理。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价款73255.04元。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能够充分考虑到疫情对企业和工人造成的严重影响,因案施策,依法释明。引导当事人依法变更诉讼请求,就无异议部分迅速作出判决,高效审结案件,解决了企业和工人的燃眉之急,有力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和社会和谐稳定,对同类案件处理具有典型的示范和借鉴意义。
9.卢某与古田县某制品有限公司、林某甲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放水养鱼”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卢某因借款合同纠纷将古田县某制品有限公司和林某甲等人起诉至古田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该公司偿还卢某某本金及利息共计9万元,林某甲等人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上述被执行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卢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公司的液压机和锅炉,并作出扣押、拍卖决定。2020年3月25日,法院执行干警准备对查封设备进行扣押,并提交拍卖,但到现场后发现该公司已联系当地村委会,将场地、机器设备合并出租给第三方,而承租人正在组织工人生产。   二、处理结果
  本着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将被执行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的原则,古田法院在深入调查了解情况并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决定调整处置性执行措施为控制性执行措施,采取“放水养鱼”的方式,仅对液压机、锅炉就地活封,并向承租人发出扣留、提取租金收入的协助执行要求,而不再对设备进行扣押,允许承租人继续使用设备开展生产,全力保障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人民法院将依法执行与服务保障大局紧密结合,因案制宜,灵活采取执行措施。对准备扣押拍卖的物资进行活封,缩短执行期限,通过“放水养鱼”的方式协助被执行企业复工复产,在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将被执行企业的损失程度降到最低,切实帮助企业减负担、渡难关,为企业在疫情期间的复工复产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10.泉州某国投公司与泉州某建筑公司、某机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以调解撤诉方式妥善平衡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利益
  一、基本案情
  泉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A房地产工程总造价达2000多万元。因发包方泉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某机械公司”)未支付工程款,泉州某建筑公司诉请欠款,同时主张对案涉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泉州某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某国投公司”)对案涉工程A房地产享有抵押权,其主张泉州某建筑公司因除斥期间已过等原因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经一审、二审后,泉州某国投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福建高院申请再审。因存在争议,案涉工程相关的执行工作和拆迁安置工程项目均无法继续推进。   二、处理结果
  疫情防控期间,福建高院充分考虑本案当事人众多且均在外地等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庭前调解、电话调解、因企施策、多方协调等方式,找准各方利益平衡点,在事实和法律的框架下,逐个协调解决案涉主体面临的问题。在法院的耐心调解下,泉州某国投公司和泉州某建筑公司及时达成调解协议。泉州某国投公司以调解撤诉的方式,于2020年3月20日申请撤回再审请求。案涉工程相关的执行工作和拆迁安置工程项目得以重新开展。
  【典型意义】
  本案中,案涉工程优先受偿权归属问题不仅关系到承包方泉州某建筑公司及其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与案涉工程相关的拆迁安置工程项目背后众多拆迁户的权益,如果简单一判了之,社会效果并不理想。为此,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从源头入手,妥善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因时间拖延致使矛盾升级,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稳定。与此同时,注重平等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既使民营企业泉州某建筑公司尽早从纠纷中脱身,迅速投入到其他工程项目,将损失降到最低;又使国有企业泉州某国投公司可以在短时间内重新启动拆迁安置工程各项工作,避免项目施工进度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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