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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障的通知》的要求,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及中央、省委、市委文件精神和上级法院有关部署,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全市两级法院审判职能,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提供优质高效司法服务和保障,现结合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1、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司法服务和保障全市疫情防控阻击战的责任感与使命感。疫情防控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直接关系经济社会大局稳定,也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全市两级法院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的决策部署和上级法院、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切实增强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自觉性、主动性。   2、始终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工作作为当前一项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来抓。找准司法服务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坚守司法为民的“局部”战场。借力疫情防控阻击战持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动基层治理制度创新和能力建设。   3、加强对疫情应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研究,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研究,预判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案件,深入研判疫情对营商环境的不利影响,做好相关案件审判准备工作;妥善审慎审理涉疫案件,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涉群体性的纠纷案件,要组织专门的审判团队审理,对社会关切的问题积极做出回应;认真研判实践中的新问题,进一步统一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裁判尺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络,主动为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司法建议和法律服务支持,促进完善相关疫情防控措施,服务和保障我市在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稳定、各工程项目建设稳步推进、经济发展平稳运行。   4、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引导、震慑作用。依法严惩利用疫情煽动分裂国家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和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借疫情造谣传谣、暴力伤医等犯罪行为;依法严惩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而采取的防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等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的款物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坚持依法快审快判危害疫情防控、利用疫情破坏市场秩序、危害社会大局稳定的犯罪行为,保障疫情防疫工作顺利进行,坚决打赢防疫阻击战。   5、妥善审理涉疫民商事案件,及时定分止争。依法妥善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对于因疫情治疗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要严格依照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理。妥善审理因疫情影响正常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旅游合同、物流合同等民商事纠纷,对符合不可抗力法定情形的,依法作出认定,公正、高效、合理确定当事人责任,维护交易稳定,提振各类市场主体信心。妥善化解劳动者因疫情治疗、隔离以及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引发的劳动争议,联合人社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发挥裁审衔接机制作用,积极促成企业与职工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6、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助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妥善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为防控疫情实施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不实信息管控处理等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支持行政机关惩处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哄抬物价、编造散布不实信息、违反临时管制等违法行为,保障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防控工作。   7、坚持善意执行理念,加强“隔空”执行。审慎开展对涉诉的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及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的执行措施,财产查控等执行措施涉及疾控相关企业和人员的,原则上应暂缓进行。全市两级法院在疫情期间不得组织开展集中执行行动,不得夜间外出执行办案;不得开展线下查控,要全面采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开展保全和执行查控工作,深入推进网络拍卖,充分运用“VR”视频、网上直播等方式组织线上看样,保障司法拍卖的顺畅进行。全市两级法院执行干警要全面使用“移动执行”APP,采用网上办案方式,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的“不打烊”。   8、做好疫情期间诉讼服务活动。全市各法院要充分运用网上办案系统,引导当事人尽量使用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四川移动微法院”、12368热线等信息平台,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送达、网上调解、网上执行、网上开展诉讼服务。对不便网上立案的,引导当事人选择邮寄立案。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等措施。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其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法院参加有关诉讼活动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向相关法院申请延期。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法院将尽可能采用电子送达、电话通知、网上调解等方式办理涉诉讼事项。有条件的法院,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网上开庭。有信访诉求的群众,尽量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方式表达诉求。全市两级法院将严格按照程序及时进行登记、处理和回复。   9、强化疫情法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法院官网、“两微一端”等多种线上途径向群众宣传涉疫法律法规,守好意识形态宣传的主战场,联合相关部门强化平台宣传效果,为切实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舆论支持。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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