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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减少和取消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的通告

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减少和取消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的通告


  根据国家、省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为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防止疫情在苏州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从即日起,按照“非必须、不举办”的原则,在全市减少和取消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现就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400人以上的活动。   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一律停止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已取得许可的,一律延期或取消举办。延期举办“一带一路”中医药国际合作交流暨吴门医派传承与发展大会。   三、各地不再组织举办下列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
  (一)大型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烧头香”、“迎财神”、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六)其他可能造成人员大规模聚集的活动。   四、对确属必须、参加人员在100人以上、400人以下的公众聚集性活动,须提前三天报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方可举行。联系电话:68358939。   五、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商场、超市、办学机构、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开窗通风、环境清洁,每天做好场所消杀和疫情防控工作。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立即责令停止举办,并依法依规追究主办方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请广大市民尽量少去公众聚集性场所,减少参加公众聚集性活动。
  特此通告。
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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