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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区)医保局、发改委(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适应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的有关要求,现就持续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价格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下调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冠病毒抗原检测的政府指导价
  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服务费最高限价为1元/次(不区分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级别)。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允许在检测费用外另行收费,实行“零差率”销售。“价格项目+检测试剂”收费总额的封顶标准降至不高于每人份5元,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全区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际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二、相关要求
  (一)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向单纯进行抗原检测的群众收取方便门诊、诊查费或一般诊疗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自愿参加新冠病毒抗原检测的人员收取的费用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费时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新冠抗原检测试剂挂网参照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阳光挂网方式,试剂生产企业自愿承诺以全国各省(区)、市集中采购最低价作为宁夏采购价的,实行直接挂网采购。公立医疗机构要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采购抗原检测试剂,不得线下采购。
  (三)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在醒目位置公示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6日零时执行,信息部门要配合做好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调整的相关工作。《自治区医保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价格的通知》(宁医保发〔2022〕62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2月13日

  附件
  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收费标准表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说明

最高限价(元)

250403085

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

 

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

检测所需的总费用(含允许另行收费的试剂耗材)超过5元/人次的,按照5元/人次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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