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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价格稳定的提醒告诫书

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价格稳定的提醒告诫书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了维护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涉及的相关防护用品、药品等正常市场价格秩序,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郑重提醒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各经营者应增强价格自律意识,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经营者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涨价;不得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协议、协调、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囤积居奇,操纵市场价格;不得通过抬高等级、短缺数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   三、凡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如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自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同时,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及行业组织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消费者如遇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有关票据凭证并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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