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抓好近期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抓好近期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当前正是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也是春季农业生产全面展开之际。为充分发挥各地新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作用,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春季农业生产两不误、两促进,现就切实抓好近期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突出执法重点
(一)从严查处农资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紧紧围绕春季农资供需,以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兽药、肥料、饲料等为重点,严格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未按要求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制假售假、有效成分不足、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严防假劣农资坑农害农。
(二)从严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紧紧围绕“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以蔬菜、水果、肉蛋奶等农产品为重点,严格依法查处使用禁用投入品、违反规定使用限用投入品、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证明、伪造检验检测结果以及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畜禽和私屠滥宰、加工制售病死畜禽肉制品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从严查处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春季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违法行为。以动物防疫、植物检疫、农业安全生产、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为重点,严格依法查处不按规定进行免疫接种,不按规定开展检疫、检测和无害化处理,无证从事养殖、调运、屠宰、诊疗,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植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无证推广、维修、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无证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伪造、变造农机牌证,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违反渔船登记和渔港水域安全管理规定、非法捕捞和收购水生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依法促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保障春季农业生产。
(四)合力推动农业农村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抓好农业综合执法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有机融合,继续突出种业、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农产品质量安全、畜禽屠宰、渔业捕捞、农村集体“三资”等重点行业领域,合力推动落实宣传引导、市场准入、规范管理、动态监管等措施,切实加强依法整治,确保到6月底前涉黑涉恶线索排查全面清仓见底,行业突出乱象得到有效整治,为专项斗争工作到年底前取得全面胜利奠定基础。 强化队伍建设
(一)加快落实人员装备。各地要在去年机构挂牌、队伍初步组建完成的基础上,在现有政策框架下迅速调配、充实执法人员,完善执法装备,使新组建成立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尽快形成战斗力,为有效推动当前重点领域执法办案工作提供条件保障。
(二)着力提升人员素质。针对新组建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来自不同领域部门、行业管理和执法办案技能参差不齐的现状,要围绕涉农法律法规、行业管理基本知识和执法办案基本技能等内容,组织加强执法培训,着力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和执法办案水平。
(三)切实加强党建工作。根据队伍整合组建情况及时建立健全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党组织,进一步加强党对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在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明确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抓好近期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体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应有成效的迫切要求,是推动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有效防控和春季农业生产顺利开展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推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摆到重要位置抓紧抓实。
(二)强化分工协作。进一步厘清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扫黑除恶牵头协调机构、行业管理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以及相关事业单位在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强化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积极主动与公安、市场监督、生态环境、交通、林业等部门沟通,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
(三)严守执法程序。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规定,确保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执法程序合法有效。
(四)改进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模式,提升监管效能;加快推进“互联网+执法”,启动使用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平台;对国家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投诉举报的线索,迅速立案,依法查处;及时向国家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推送执法信息,并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及时曝光有关监管对象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
(五)及时报送信息。6月底前,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实行月报制,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要明确专人负责,于每月25日前组织填报《云南省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进展情况表》。省农业农村厅将适时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六)严肃工作纪律。各地要加强教育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对在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中存在消极懈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以及不按规定采取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染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联系人:付立坤,电话:0871-63125013,邮箱:fulikun020@sina.com。
附件:云南省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进展情况表(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2月18日
202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