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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等项目价格的通知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等项目价格的通知
(川医保规〔2021〕16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西部战区总医院、西部战区空军医院: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进一步减轻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和抗体检测项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项目价格调整至60元/人次;“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5混1)”项目价格调整至20元/人次;“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10混1)”项目价格调整至15元/人次;“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新型冠状病毒”项目价格调整至20元/次(详见附件)。   二、附件所列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为全省最高限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根据本地医疗水平、经济水平和医院等级等因素,按规定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且不得超过同等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   三、医保支付政策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5号)执行。   四、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要落实责任,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处理并报告。   五、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据实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禁混检套收单检费用,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等工作。   六、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项目的价格政策为临时价格政策,疫情结束自行废止。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和抗体检测项目价格表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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