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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省属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在诊断为确诊病例前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负担,省财政视情况给予补助。   二、各地医保部门要建立信息收集及上报制度,指定1名联系人,将有关上报信息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后,于每日上午10时前报送省医保局。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河南省医疗保 障 局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8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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