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 制定机关: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字号:青人社厅函〔2020〕165号
- 公布日期:2020.04.26
- 施行日期:2020.04.2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人事工资 突发事件 疫情防控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20﹞165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加快落实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负措施,推动建筑企业复产复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0号)要求。现就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和农民工务工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20﹞2号)精神,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省委省政府和省疫情防控对稳就业和农民工务工工作的工作要求,确保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底前,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不折不扣落实落地,政策实施期内新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尽快返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确保全省就业形势和复工复产保持稳步推进。 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差异化存储。各单位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依法依规实行减免措施,切实减轻农民工工资支付记录良好企业的资金压力。对评为青海省优势建筑业企业、上年度信用评定为A级的建筑业企业,且连续两年无拖欠行为的,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各地区(含区县、工业园区)对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必须向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备。 积极推行落实金融机构保函、工程担保和保证保险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意见》(青建工〔2017〕230号)和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实施方案》(青建工〔2019〕106号)文件精神,推行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全面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工作,确保开复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全覆盖。各地区按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青建工﹝2020﹞71号)的通知,对严格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分帐管理、银行代发工资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四项制度的建筑企业可按本地区规定享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政策。
各地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部门协同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现阶段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相关工作。
请各地区于2020年7月20日前,将本地区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及缓缴金额报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专题组办公室(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监管处。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26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