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石教函〔2020〕45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及相关会议精神,积极应对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切实做好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切实加强全市校外培训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属地管理
疫情就是命令,必须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教育局是本行政区域校外培训机构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有关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分工,启动应急预案,保持战时状态,按照防控总体要求,紧盯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落实校外培训机构的防控工作举措,确保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全面停止各种形式的培训和补课等集体活动落实到位,有效保障全市中小学生健康安全。 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一)全面停止各类线下培训活动。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严格按照《石家庄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大中小学和幼儿园推迟开学的通知》和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通知要求,所有校外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班、辅导班、研学旅行、户外拓展、社会实践、冬令营、竞赛等涉及与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有关的所有线下集体活动一律停止,恢复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在此期间,任何机构不得私自开课、复课和开展其他聚集性活动。要妥善做好课程调整和家长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家长理解、配合与支持,已经提前收取费用的,应按规定做好解释和退费(采取线上支付方式)等工作。
(二)建立“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各培训机构要建立教职工健康台账,每日向县(市、区)教育局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情况,要在前期对发热人员和与发热人员密切接触者详细排查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疫情防控基础信息库,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重症病例和发热人员单独建立台账、逐一落实包联责任人,积极协调、配合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对上述患者及时进行诊疗和救治,并密切关注病情变化,直至患者康复、疫情解除。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安排专人负责,做好疫情管理工作,校外培训机构出现疫情等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市教育局。
(三)做好工作预案。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指导培训机构充分研判开学后学生流动产生的影响变化,认真研究制定开学后疫情防控工作预案,提前做好疫情防控相关物资储备;在疾控部门指导下,全方位做好培训机构的环境卫生消杀整治,指导培训机构做好真正开课前的线下培训的健康筛查和监测工作,全面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工作要求,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加大督查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从即日起至中小学春季正式开学前,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对辖区内所有校外培训机构防疫工作开展专项督查,要畅通监督举报方式,采取明察暗访等有效手段加大检查力度,既要接报必查,也要主动开展地毯式排查和网格式检查,确保一个不漏。疫情防控期间,对擅自开课、复课有资质的校外培训机构,一律依法依规按上限处罚。有资质的校外培训机构,一经查实,纳入全国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平台黑名单,情节严重的,按照年检不合格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近期,市教育局将组织暗访组,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不定期暗访抽查。对不按照通知要求,擅自提前开展线下集中服务的,一律依规给予上限处理。
石家庄市教育局
2020年2月2日
202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