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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辽药采领办〔2020〕37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
  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和抗体检测“应检尽检”、“愿检尽检”的部署,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4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盒的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网上采购
  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是全省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的唯一采购平台,所有相关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均须网上采购、网上交易。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改造完成之前,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公布挂网采购相关检测试剂的产品、价格和联系方式,相关检测机构可先行通过网下采购的方式、直接与相关企业负责人联系采购、配送等事宜。待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相关业务完善后,相关检测机构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检验检测试剂交易平台”模块进行网上采购和交易。   二、采购账号申请
  已申领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账号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继续使用原采购账号。全省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即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省医疗保障局申请平台采购账号,电子邮箱:lnjgzcc@163.com,所需材料包括账号申请(加盖单位公章的PDF版)及参与网上集中采购信息表(详见附件)。   三、加强合同管理
  所有相关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第三方检测机构确定采购品种后,必须与生产企业或委托的配送企业依法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合同》中要明确采购品种、价格、数量、配送批量时限、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等,购销双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联系电话:省 医 疗 保 障 局: 23447076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3447770
  附件:参与网上集中采购信息表(略)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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