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河池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严厉打击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从事非法营运违法行为的通告

河池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严厉打击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从事非法营运违法行为的通告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按照交通运输部“一断三不断”(坚决阻断病毒传播途径)的要求,为有效防控疫情通过交通运输工具传播,打赢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阻击战,自2月3日0时起,全市11个县(区)已全面暂停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及包车客运发班。自全市道路旅客运输服务暂停以来,发现有部分未取得营运许可的车辆趁车站停运之机在车站周边招揽乘客、有部分车主在QQ、微信拼车群上发布“拼车”“顺风车”等招揽乘客信息,以“拼车”为名从事非法营运,严重影响疫情防控。根据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部署,交通运输、公安、网信等部门将对非法营运违法进行严厉打击,特通告如下:

  一、在河池范围内在建的QQ、微信拼车群群主必须遵守《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河池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暂行规定(试行)》的规定,按照“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拼车信息进行核查,发现有以拼车为名从事非法营运的信息、发布者进行清理,不得让从事非法营运车主在互联网群内发布违法信息,维护好网络秩序。   二、以“拼车”为名和在汽车站、火车站以包车形式从事非法营运违法行为的车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不得从事未经许可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务,扰乱我市道路运输秩序。   三、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如有提供互联网群从事非法运营违法行为和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从严从重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避免因交通出行引发病毒交叉感染和保障安全出行,请广大人民群自觉抵制非法营运行为,乘坐合法拼车和顺风车,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和道路运输秩序。   五、请合法拼车出行的车主做好车辆消毒和督促拼车乘客戴好口罩等防护措施,并加强自身防护,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传播。
  附件:1.非法营运行为及其危害
  2.对非法营运的处罚规定
河池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2月14日

  附件1
  非法营运行为及其危害

  什么是非法营运行为及其危害
  非法营运行为是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为社会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运输活动。也就是指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经营范围,以盈利为目的,发生费用结算或者收取报酬道路运输经营行为。
  日常表现形式通常有以下几项:
  1.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班线客运、包车客运的;
  2.未取经营得许可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的;
  3.以盈利为目的的“拼车”“顺风车”运输行为;
  4.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
  5.未取得经营许可使用其他车辆(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电瓶车)从事客运经营行为等。
  非法营运行为的危害:
  1.乘车安全得不到保障。合法经营客运车辆每天必须进行车辆检验合格后才能发车,而非法营运车辆不能确保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
  2.乘客利益得不到保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伤亡的,车辆属于非法营运性质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3.侵犯国家利益,偷逃国家税费;
  4.影响行业稳定。非法营运现象冲击了运输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是道路运输行业不稳定的重大隐患;
  5.引发社会问题。因为共同的利益关系,一些不法车主纠集在一起相互“照应”“帮忙”,易形成团伙、帮派等黑恶势力;
  6.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能确保对车辆采取消毒措施,乘坐非法营运车辆易造成人和人之间的传染。
  附件2
  对非法营运的处罚规定

  1.《河池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暂行规定(试行)》第六条 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车以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对收费明显高于合乘计费价格、提供合乘服务超过规定次数的私人小客车合乘,由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非法营运予以查处。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智能检索